快速通道
項目
第13CA條款
第13R條款
第13X條款
基金的形式
公司、信託或者個人
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
公司、信託和有限合夥
基金所在地
非新加坡納稅居民,在新加坡沒有業務
必須是新加坡納稅居民
無限制,可以是離岸或者在岸
基金經理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或持有CMS執照
額外要求
無
至少每年新幣20萬元的商業支出,使用新加坡本地的基金管理人,批准後投資策略不得改變
最低基金規模為新幣5000萬元,每年至少新幣20萬元本地商業支出,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註冊的常住公司,則需使用新加坡的基金管理人,批准後投資策略不得改變
投資人
不符合資格的投資者(即在基金中投資超過一定比例的新加坡非個人)將須向稅務局支付罰款
無限制
批准要求
無要求
需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
獨特的特性
毋須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
新加坡稅務居民,可享受新加坡雙重免稅條約網絡
可以是在岸或者離岸基金,形式靈活,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夥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