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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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中存在重大漏缺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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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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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手續後未復權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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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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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法被處以監禁或以上刑罰的結束之日起未滿2年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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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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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團體成員放棄其暴力團體成員身份未滿5年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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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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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或虛假的公寓管理業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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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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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殘疾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經營公寓管理業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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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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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為上述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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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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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法人,其董事、監事、理事、會計人員及法人清算人為上述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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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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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資產額*未達300萬日元或以上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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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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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未根據公寓管理業法設置管理業務負責人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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