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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北京 《關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的相關介紹

中國北京
《關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的相關介紹

北京市商務局於2021年2月8日印發並施行了《關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 》。本意見所稱告知承諾,是指由市商務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事項辦理的標準、申請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違反承諾的後果,市商務局直接作出同意決定的方式。申請人可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也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

一、  辦理事項與條件

1、     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申請,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2)
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2億美元;
(3)
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計實繳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
2、    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更換證書,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名稱變更;
(2)
證書有效期到期。

3、
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註銷或遷往京外地區的,需註銷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

二、  辦理流程

1、   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辦理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時限為3個工作日;辦理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更換證書或註銷證書,時限為2個工作日。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請。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退回;
(2)
審查與決定。市商務局對材料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齊全、信息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認定;
(3)
頒證與送達。申請人直接領取證書或通過郵寄方式送達證書。
2、   告知承諾方式

按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更換證書手續的,當場制發新的確認證書;辦理註銷手續的當場即可完成。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請。申請人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
(2)
作出決定。對申請人現場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當場作出同意決定,並制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

三、  申報材料

1、     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

(1)
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2)
境外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文件;
(3)
境外母公司的註冊登記文件;
(4)
境外母公司近1年內的資產負債表或企業年報。
2、   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更換或註銷證書

(1)
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更換或註銷的申請書;
(2)
原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

四、  日常監管

市商務局對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全覆蓋核查,製作工作記錄,補充到企業檔桉中。

通過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分情況依法處理。輕微違諾失信和一般違諾失信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對於嚴重違諾失信的,直接撤銷《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並依法追究申請人相應法律責任。

五、  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1、    未履行承諾行為分類

核查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實行差異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諾行為分為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三種情形。

輕微違諾失信,是指無故提供資料不齊全或信息不準確等行為。一般違諾失信,是指提供資料與事實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準確材料等行為。嚴重違諾失信,是指提供虛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等行為。

一年內,申請人辦理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累計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處理;申請人辦理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累計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處理。

2、    懲戒措施

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只記錄不公示。

一般違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嚴重違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六個月,最長為一年。

3、    失信修復

申請人可以採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完成後,可以視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1-6個月。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並將違諾主體修覆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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