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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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只能登記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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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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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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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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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跨行業綜合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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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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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不得作為字號,另有含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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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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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應當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標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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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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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審核,並報國務院批準。企業名稱中間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業限定語。使用外國投資者字號的外商獨資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名稱中可以含有“(中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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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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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資關系或者經過授權的企業,其名稱中可以含有另一個企業的名稱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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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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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人擬定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下列同行業或者不使用行業、經營特點表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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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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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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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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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或者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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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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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被撤銷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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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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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機關對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提交完成的企業名稱予以保留,保留期為2個月。設立企業時依法應當申報經過批準或者企業經營範圍中有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保留期為1年。申請人應當在保留期屆滿前辦理企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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