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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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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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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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為A類的企業,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匯的業務,無需事前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可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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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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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部分資本項目業務登記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內保外貸和境外放款註銷登記下放至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非金融企業境外放款期限屆滿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境外放款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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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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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出口押匯等國內外匯貸款按規定進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並辦理結匯的,企業原則上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在企業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於償還上述國內外匯貸款時,貸款銀行可按照審慎展業原則,為企業辦理購匯償還手續,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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