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簽訂電子勞動合同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在上述期間內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隨着電子科技及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傾向於選擇採用電子形式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問題來了,電子勞動合同是否屬於書面勞動合同呢?雖然《勞動合同法》並未並未對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作出具體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469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因此,電子合同是書面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勞動合同法》與《民法典》二者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一般法的規定。亦即,電子勞動合同屬於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
此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也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的電子勞動合同,與紙質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在中國依法簽訂的電子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電子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也已獲得普遍的認可。儘管如此,用人單位仍應謹慎行事,因為日後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用人單位對電子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其有效性負有舉證責任。為避免後續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在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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