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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般合乘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

本指引中,啟源將根據日本《道路運送法》及日本運輸局資料,簡要介紹日本一般合乘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提供協助申請日本公司註冊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系本所專業顧問。

根據運輸局的許可申請審查基準,一般合乘旅客機動車運送業(日文為“一般合乗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的許可基準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一、    運行模式

運行模式應為下列之一:

  1. 路線定期運行:路線固定、起終點及停靠點固定、發車時間固定之模式;
  2. 路線不定期運行:路線固定、起終點及停靠點固定,但發車時間不固定之模式;
  3. 區域內運行:路線不固定,根據旅客需求制定相應合乘運送服務之模式。

二、   業務的合理性

  1. 如運行模式為路線定期運行或路線不定期運行,則保證在機動車運行方面不造成困擾的基礎上制定路線;
  2. 如運行模式為區域內運行,則原則上營業區域應設於運行區域範圍內;
  3. 如運行模式為路線不定期運行或區域內運行,則制定的運送服務應面向交通空白地帶及交通空白時間,不得與現有路線定期運行模式相同或沖突。

三、   營業場所

設置用於業務用機動車運行管理、客戶接待、投訴處理等業務事項之營業場所,營業場所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申請人擁有該營業場所(土地、建築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3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2. 營業場所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3. 營業場所具備一定規模,以落實經營計劃及運行計劃。

四、    業務用機動車

  1. 申請人擁有業務用機動車的使用權;
  2. 機動車的重量及大小不對道路運行造成困擾;
  3. 機動車核載人數不低於11人;
  4. 每處營業場所至少配置5輛常用業務用機動車及1輛備用機動車。

五、   機動車庫

原則上車庫應與營業場所設於同一處;未設於同一處的,設置地點應距離營業場所直線2km之內,且具備可用於管理業務用機動車運行等經營管理之功能。此外,機動車庫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車輛與車庫的邊界線、及車輛間的間隔距離不低於50厘米,且車庫可容納該營業場所內全部業務用機動車;
  2. 與其它功能區域有明確區分;
  3. 申請人擁有該機動車庫(土地、建築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3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4. 機動車庫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5. 設有用於業務用機動車的檢查、整備、清潔之設施;
  6. 車庫構造不影響業務用機動車的進出入,並符合進出口前方道路的車輛限制令。如車庫進出口前方道路為私人道路時,應取得該私人道路所有人的同意,且車庫構造符合與該私人道路接續之道路的車輛限制令;
  7. 高速巴士路線中途如有需要長時間停靠的站點,在上述站點處設置有機動車庫或停車場。

六、   用於休息、淺眠、睡眠的設施

原則上用於休息、淺眠、睡眠的設施(以下簡稱為“休息設施”)應與營業場所或機動車庫設於同一處。未設於同一處的,設置地點應距離營業場所或機動車庫直線2km之內。此外,休息設施應滿足下列要求:

  1. 休息設施具備一定規模,以落實經營計劃及運行計劃;
  2. 申請人擁有該休息設施(土地、建築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權;
  3. 休息設施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4. 高速巴士路線中途如有需要長時間停靠的站點,在上述站點處設有休息設施。

七、    路線不定期運行模式之特別要求

  1. 每處營業場所配置業務用機動車數之最低要求為3輛;
  2. 運行系統不對業務用機動車的運行造成困擾;
  3. 設定發車時間或到達時間;如發車時間或到達時間均未設定的,選擇使用其它交通機關的末班車到達時間。

八、    區域內運行模式之特別要求

  1. 每處營業場所配置業務用機動車數之最低要求為3輛;
  2. 運行系統不對業務用機動車的運行造成困擾;
  3. 針對各運送區間制定合理的發車時間或到達時間、或者運行間隔時間;
  4. 使用通信設施接受旅客事前預約之模式。

九、   運行管理體制

  1. 申請人為法人時,至少有1名法人董事為專職人員,且有1名專職董事通過法令考試;
  2. 於每處營業場所,根據配置的業務用機動車輛數委任合資格專職運行管理者,並制定可確保上述運行管理者人數的選任計劃;
  3. 委任負責運行管理之董事,並明確關於運行管理的指揮命令體制;
  4. 機動車庫與營業場所未設於同一處的,制定機動車庫與營業場所之間日常密切聯絡體制,並確立落實人員盤點體制;
  5. 制定事故教育及指導體制、事故處理及機動車事故申報責任劃分體制,明確緊急聯絡及合作體制;
  6. 規定上述2~5的運行責任規程;
  7. 原則上制定有運行管理者的選任計劃;
  8. 制定處理消費者投訴意見體制。

十、    駕駛員

  1. 落實經營計劃,以合理分配業務及設定勞動時間為前提,制定有合資格駕駛員人數常備選任計劃;
  2. 駕駛員不屬於《旅客機動車運送規則》第36條第1項各號人士。

十一、資金計劃

  1. 預算的資金額於合理範圍之內;
  2. 資金計劃主要涉及車輛費、土地費、建築費、機械設備費用、人力成本、燃料費、車輛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等;
  3. 申請日後應持有所需資金50%以上,且開業初期所需資金全部為自己所有資金。

十二、法令遵守

  1. 申請人(如申請人為法人,則執行法人業務的專職董事)擁有經營一般合乘旅客運送業所需的法律知識;
  2. 根據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法、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雇傭保險法的規定為義務參保人購買保險;
  3. 如因違法相關法律被處分,處分日後已逾規定時間(例如因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疲勞駕駛、毒駕、無證駕駛等違反《道路交通法》後已逾1年)。

十三、損害賠償能力

為賠償因運行業務用機動車所造成的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損害,全體業務用機動車購買符合基準的任意保險,或參加互助保險。

十四、社會保險

在運送業務開始前,為所有有義務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啟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中國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許可證/牌照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籌劃及審計服務,有關詳情請咨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參考資料:


1.   日本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申請指引


2.   日本一般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申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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