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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般乘用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

日本一般乘用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

本指引中,啓源將根據日本《道路運送法》及日本運輸局資料,簡要介紹日本一般乘用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提供協助申請日本公司註冊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根據運輸局的許可申請審查基準,一般乘用旅客機動車運送業(日文為「一般乗用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的許可基準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一、   營業區域

營業區域以各地方運輸局長設定的交通圈為單位。如擬營業地區未劃分至交通圈的,則以市或郡為單位。

二、   營業場所

應設置用於業務用機動車的運行管理、客戶接待、投訴處理等業務事項之營業場所,營業場所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營業場所位於營業區域內,如在兩個或以上營業區域開展業務,則每個營業區域內均應設置營業場所;
  2. 申請人擁有該營業場所(土地、建築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3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3. 營業場所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4. 營業場所應具備一定規模,以落實經營計劃。

三、   業務用機動車

  1. 申請人擁有業務用機動車的使用權;
  2. 每處營業區域配置的最低業務用機動車輛數由當地所轄之運輸局長決定,一般為5輛或10輛;
  3. 如1處營業區域內設有2處或以上營業場所,則在計算最低業務用機動車輛數時,以該營業區域內所有營業場所內配置的業務用機動車輛的總數為準;
  4. 如營業區域位於孤島等特殊地區,導致難以滿足最低業務用機動車輛數基準的,經運輸局長批准,可下調最低業務用機動車輛數要求。

四、   機動車庫

原則上車庫應與營業場所設於同一處;未設於同一處的,設置地點應距離營業場所直線2km之內,且具備可用於管理業務用機動車運行等經營管理之功能。此外,機動車庫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車輛與車庫的邊界線、及車輛間的間隔距離不低於50厘米,且車庫可容納該營業場所內全部業務用機動車;
  2. 與其它功能區域有明確區分;
  3. 申請人擁有該機動車庫(土地、建築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3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4. 機動車庫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5. 設有用於業務用機動車的檢查、整備、清潔之設施;
  6. 車庫構造不影響業務用機動車的進出入,並符合進出口前方道路的車輛限制令。如車庫進出口前方道路為私人道路時,應取得該私人道路所有人的同意,且車庫構造符合與該私人道路接續之道路的車輛限制令;
  7. 如營業場所內設置了明顯過多的機動車庫等不自然情況,則運行管理被認定為不合理的可能性較大。

五、   用於休息、淺眠、睡眠的設施

原則上用於休息、淺眠、睡眠的設施(以下簡稱為「休息設施」)應與營業場所或機動車庫設於同一處。未設於同一處的,設置地點應距離營業場所或機動車庫直線2km之內。此外,休息設施應滿足下列要求:

  1. 休息設施具備一定規模,以落實經營計劃;
  2. 與其它功能區域有明確區分,確保駕駛員可隨時使用;
  3. 申請人擁有該休息設施(土地、建築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3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4. 休息設施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六、   運行管理體制

  1. 申請人為法人時,至少有1名法人董事為專職人員,且有1名專職董事通過法令考試;
  2. 於每處營業場所,根據配置的業務用機動車輛數委任合資格專職運行管理者,並制定可確保上述運行管理者人數的選任計劃;
  3. 委任負責運行管理之董事,並明確關於運行管理的指揮命令體制,如相關董事有2名或以上,應確保運行管理責任的合理劃分;
  4. 機動車庫與營業場所未設於同一處的,制定機動車庫與營業場所之間日常密切聯絡體制,並確立落實人員盤點體制;
  5. 制定事故教育及指導體制、事故處理及機動車事故申報責任劃分體制,明確緊急聯絡及合作體制;
  6. 規定上述2~5的運行責任規程;
  7. 委任負責統籌管理指導監督的指導主任,指導主任負責指導監督駕駛員營業區域內的地理知識及消費者的接待。
  8. 原則上制定有合資格整備管理者的選任計劃;
  9. 制定處理消費者投訴意見體制。

七、   駕駛員

  1. 落實經營計劃,以合理分配業務及設定勞動時間為前提,制定有合資格駕駛員人數常備選任計劃;
  2. 駕駛員不屬於《旅客機動車運送規則》第36條第1項各號人士;
  3. 如選任有定時制的乘務員,則應合理制定就業規則、乘務工作範圍、乘務日期及時間。

八、   資金計劃

  1. 預算的資金額於合理範圍之內;
  2. 資金計劃主要涉及車輛費、土地費、建築費、機械設備費用、人力成本、燃料費、車輛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等。
  3. 申請日後應持有所需資金50%以上,且開業初期所需資金全部為自己所有資金。

九、   法令遵守

  1. 申請人(如申請人為法人,則該執行該法人業務的專職董事)擁有經營特定旅客運送業所需的法律知識;
  2. 基於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法、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僱傭保險法的規定為義務參保人購買保險;
  3. 如因違法相關法律被處分,處分日後已逾規定時間(例如,因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疲勞駕駛、毒駕、無證駕駛等違反《道路交通法》後已逾1年)。

十、   損害賠償能力

為賠償因運行業務用機動車所造成的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損害,全體業務用機動車購買符合基準的任意保險,或參加互助保險。

十一、社會保險

在運送業務開始前,為所有有義務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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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申請指引


2.   日本一般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申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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