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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託簡介

香港信託簡介

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隨着2013年香港受託人條例的修訂、《2013年修訂條例》條例的修訂,香港信託制度全面現代化,進一步加強對受益人的保護,賦予委託人保留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權力。根據《受託人條例》,香港信託可以永久存續,《受託人條例》也為香港信託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使香港成為亞洲最具吸引力的信託司法管轄區之一。

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在憲法上受《基本法》保護,並擁有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具有高度的確定性,確保香港信託的任何法律問題和爭議都會以由具有高標準能力、專業精神和獨立性的司法機構以明智和商業化的方式解決。

香港擁有眾多世界級銀行,並擁有世界主要證券交易所之一。買賣股票、債券、貨幣、基金和其他金融產品等投資運作受益於香港領先的金融市場、銀行、經紀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管理也受益於香港眾多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他們擁有在信託法、稅法以及投資方面經驗豐富的法律和會計從業人員。

香港沒有資本利得稅和遺產稅。入息稅以地域為基礎評估,只有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收入須繳納香港入息稅。

香港是許多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締約國。香港已基本執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指引所制定的國際公認稅務標準,包括共同報告標準/自動信息交換,因此被列入經合組織的白名單。

香港信託可以通過信託契約設立,信託契約會列名信託的條款,委託人把資產轉讓給受託人,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託資產。

信託的委託人是將資產轉讓到信託中的資產所有者。專業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是信託資產的法律所有人。受託人有權根據信託條款持有、管理和分配信託資產。受託人為信託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託資產。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香港受託人條例於2013年的修訂要點:

一、  受託人的法定義務

法定注意義務要求受託人履行職責時具備合理的技能和注意。專業受託人不能免除因自身故意不當行為、疏忽大意過失或欺詐行為而引起的法律責任。該規則有追溯力,適用於信託法修訂之前設立的信託。

二、  受益人的任命權

受益人有權任命和罷免受託人,無需申請法院命令。

三、  委託人的保留權力

委託人可以將投資或資產管理權保留給自己,而不會使信託失效。受託人根據行使該等權力的委託人的指示行事不被視為違反信託。

四、  廢除禁止永續和累積收入規則

修訂後的信託條例規定香港信託可以永久存續,並廢除了禁止過度積累收入的規定。

五、  受託人的默認權力

受託人的權力在修訂後的信託條例規定下已擴大,以確保在信託文書不包含某些規定的情況下受託人仍能有效進行信託管理。這些默認權力包括:

(1) 任命代理人、代持人和託管人履行某些職能的權力;
(2) 為信託財產免於滅失或損壞而投保的權力;
(3) 受託人有權獲得報酬;及
(4) 受託人可以進行更廣泛的授權投資。受託人現在可以投資於大多數投資產品。

六、  禁止強制繼承規定

一些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適用強制性的強制繼承規則。根據香港法律,轉入香港信託的動產不受任何強制繼承規則的管轄這樣委託人可以通過將資產轉入到香港信託來實現傳承規劃。

信託的功能

一、傳承規劃: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持有信託財產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委託人可通過意願書向受託人建議分配的時點,金額及方式。受託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業的股份,以實現家族企業股權的集中,確保家族企業傳承給後代。

二、資產保護:委託人通過將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至受託人,將信託資產與委託人名下資產隔離,免於受到債權人索償。只要設立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欺騙債權人,委託人不為自己保留不設限制撤銷信託的權力,在資產轉入信託後,便可實現非常重要的資產保護功能。另外,可以把後代的配偶指定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將不能從信託得益。當受益人有離婚的風險可以暫停向該受益人分配。

三、避免遺囑認證:個人擁有的資產通常根據遺囑條款在死亡後轉移。如果資產在多個國家/地區持有,則可能需要在資產所在的每個國家/地區就遺囑獲得遺囑認證。這可能是一個繁重、漫長且成本高昂的過程,可能會持續六個月到兩年。此外,在清算遺產並將資產分配給死者的繼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如果此類資產是信託資產,則可以順利地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傳承給後代。

四、稅務規劃:在信託存續期間,在現行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澤西島稅務相關條例下,信託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沒有稅務申報義務。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時,將視乎個別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可能有稅務申報義務。

五、避免強制繼承規則:保證信託資產能夠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分配給受益人。來自具有嚴格法律或宗教繼承法的國家的個人可以在其繼承人之間實施與其住所地法律規定不同的資產分配方案。通過在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澤西島和根西島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建立信託,便可以實施委託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六、保密性:信託無需登記,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私人法律安排。公眾無法獲悉有關信託的信息。

七、慈善:可以為慈善目的設立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組織或為了慈善的目的。

八、商業用途:僱員福利信託。

香港信託分類:

全權委託信託:

全權信託是最常見的信託類型,它賦予受託人廣泛的權力來管理資產並自主決定將資產分配給受益人。受託人通常會以委託人的無法律約束力的意願書為指引,其中列出委託人對信託基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的意願。意願書可不時更新。香港信託可以永久存續。

保留權力信託:

香港信託的委託人可以在不使信託失效的情況下,自己對信託資產保留一定的投資權和管理權。

香港私人信託公司:

香港私人信託公司無需取得牌照即可擔任香港信託的受託人。私人信託公司與關聯方開展關聯信託業務。香港私人信託公司無需為香港公司,或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管理。私人信託公司通常持有家族企業或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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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2013年修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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