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保留權力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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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只可以保留投資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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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只可以保留投資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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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託人可以保留以下權力給自己或保護人:
一. 指定或移除受託人;
二. 指定或移除受益人或改變受益人類別;
三. 給投資指令給受託人處理信託資產的投資;
四. 變更,修改或撤銷信託契約的條款;
五. 分配信託資產的本金及收入;
六. 擔任底層公司的董事的權力;及
七. 改變管轄法律或行政法庭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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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託人可以保留以下權力給自己或保護人:
一. 變更或修改信託契約的條款;
二. 批准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力;
三. 擔任底層公司的董事的權力;或指示受託人委任或罷免該公司的董事; 或指示受託人行使與該信託持有的股份的投票權;
四. 給投資指令給受託人處理信託資產的投資
增加或移除受託人;
五. 增加或移除受託人,保護人及執行人;
六. 增加,移除或排除受益人;及
七. 改變管轄法律或行政法庭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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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託人可以保留以下權力給自己或保護人:
一. 給投資指令給受託人處理信託資產的投資;
二. 指定或移除受託人;
三. 變更或修改信託契約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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