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居民類別(非中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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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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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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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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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關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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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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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上述第(1)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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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關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有關人士在年滿21歲時,即不再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須以個人的實況符合上述(1)項指定的條件,才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假如申請人能符合所有條件,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核實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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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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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附表1第2(a)至2(e)項所界定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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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關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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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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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後上述第(3)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但該子女出生時,必須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根據本條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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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關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有關人士在年滿21歲時,即不再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須以個人的實況符合上述(1)項指定的條件,才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假如有關人士能符合所有條件,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核實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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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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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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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關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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