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是否可以兼任臺灣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臺灣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為公司法定必要而常設之監察機關,負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公司會計之審核,監察人在企業自治之原則下,屬於公司內部之自治監督與控管。所謂監察,不僅對董事執行業務有監察之權,對於會計亦有審核之權,故基於監察人對內行使監察權之實際需要,使其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並杜絕流弊。
臺灣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和公司為委任關係,且不可以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公司員工,所以也不能參加臺灣勞工保險及提撥退休金。如果監察人兼任同一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只有喪失監察人之資格,而產生監察人解任的效力,並不影響其為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身分,所以如果是以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的身分參加勞保是屬於合法,臺灣勞保局不得侵害其依法加保之權利。
在司法的實務上,法院認為勞工兼任監察人,並不使該勞工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關係消滅,且該勞工於兼任監察人期間如確有實際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事實者,雙方間之勞動契約關係係屬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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