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今起可在華設立代表機構
2022年1月11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其官網上公佈了《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管理辦法》公佈之日起,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即可依照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及程序申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在此之前,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只能在北京、蘇州、南京、廣州部分試點地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專利代理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 在國外合法成立;
- 實質性開展專利代理業務5年以上,並且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 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專利代理執業經歷不少於3年,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 在其本國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
在向登記機關申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之前,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應先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取得許可後,方可申請代表機構的設立登記。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的法定審核期限為3個月。
合法設立的代表機構可依法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 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准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諮詢;
- 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託,辦理在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准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
- 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託,為我國企業海外投資、海外預警、海外維權等涉專利事務提供專業化諮詢服務;
- 代表外國當事人,委託中國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專利事務。
但代表機構不得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中國專利事務以及中國法律事務,也不得聘用已辦理執業備案的中國專利代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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