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員工健檢費稅務扣繳申報實務
依臺灣《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有義務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若是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的勞工,或是其他政府指定的特定對象,也須進行指定項目的健康檢查,對於上述健檢結果,雇主應保存檢查紀錄,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而在稅務的處理上,雇主負擔在職員工的定期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的費用,可以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不會對員工增加納稅負擔,但是支付給特約醫療機構的健檢費用,就要依支付對象性質,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處理方式大致分為三類:
首先,給付對象為公立醫院時,雇主可以不必辦理扣繳稅款,也免填報扣繳憑單,這是最單純的模式。 第二,若是找私立的財團法人醫院、社團法人醫院辦理健檢,這部分也同樣不必扣繳所得稅,但因為對象為民間單位,因此須在給付年度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選擇「其他所得」 。 若非上述二類,第三類情形即是找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合作。這些單位跟政府、非營利團體不同,屬於臺灣《所得稅法》當中所規定的執行業務者。因此,雇主在給付執業單位的勞務報酬時,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後續亦有列單申報的義務,應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選擇「執行業務所得」。
綜上所述整理如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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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時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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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年1月底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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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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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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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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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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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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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的財團法人醫院、私立的社團法人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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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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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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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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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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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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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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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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