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製造販賣商應委任具備相應能力之人士為安全管理負責人。
|
(2)
|
統籌製造販賣負責人應做好對安全管理負責人的監督工作,充分尊重安全管理負責人意見,並與安全管理負責人、品質保證負責人及其它與動物用醫藥部外品業務相關負責人保持密切良好關係。
|
(3)
|
安全管理負責人應收集安全管理信息,並編制收集記錄。
|
(4)
|
安全管理負責人應第一時間研究收集的安全管理信息,記錄研究結果,並根據需求做好廢棄回收、販賣中止、附件修改、信息提供、申報、安全確保措施起草等工作,並保存相關資料副本。
|
(5)
|
統籌製造販賣負責人應合理評估安全確保措施草案,編制並保存相關決議記錄;於授權安全管理負責人以外的人員實施安全確保措施時,應以書面形式下發指令。
|
(6)
|
安全管理負責人以外的人員依照指令實施安全確保措施時應妥善保存指令副本,編制、保存、向統籌製造販賣負責人報告實施記錄。
|
(7)
|
製造販賣商應指定1名人員定期實施自檢工作,記錄自檢結果,並根據自檢結果做好改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