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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定貨物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

日本特定貨物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

本指引中,啟源將根據日本《貨物機動車運送事業法》及日本運輸局資料,簡要介紹日本特定貨物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提供協助申請日本公司註冊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根據運輸局的許可申請審查基準,特定貨物機動車運送業(日文為「一般貸物自動車運送事業」)的許可基準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一、   運輸需求者

  1. 應特定單一人士為貨主,且確保至少承擔該貨主的總輸送量的80%;
  2. 運輸合同簽署及運送指示由雙方(日本特定貨物機動車運送業經營者及貨主)直接進行,不可存在第三方介入。

二、   營業場所

  1. 申請人擁有該營業場所(土地、建築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1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2. 營業場所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並提交相應宣誓書;
  3. 營業場所含10平方米以上的專用區域,以落實經營計劃;
  4. 如營業場所未滿10平方米,但對用於營業的桌椅、電話等制定有詳細的計劃,且不影響運行管理等時,亦視為符合上述第3項。

三、   業務用機動車

除運載靈柩或骨灰盒、或運輸一般廢棄物、或在需求較少且與其它區域之間無連接橋樑的島礁提供服務之外,業務用機動車符合以下各項:
  1. 每處營業場所內配置的業務用機動車不得少於5輛;
  2. 業務用機動車含牽引機動車及被牽引機動車時,牽引機動車及被牽引機動車視為1輛;
  3. 申請人擁有業務用機動車的使用權;
  4. 業務用機動車的大小、構造適合擬運輸的貨物。

四、   機動車庫

  1. 原則上車庫應與營業場所設於同一處;未設於同一處的,請遵照所轄之運輸局的管理規定設立;
  2. 車庫進出口前方道路寬度符合車輛限制令,且不影響交通安全;
  3. 機動車庫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並提交相應宣誓書;
  4. 申請人擁有該機動車庫(土地、建築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1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5. 車輛與車庫邊界,以及車輛間的間距距離不小於50厘米,且可輕易收容所有計劃使用的機動車;
  6. 與其它用途的區域之間有明確區分。

五、   用於休息睡眠的設施

  1. 原則上用於休息、睡眠的設施(以下簡稱為「休息設施」)應與營業場所或機動車庫設於同一處;休息設施臨近營業場所或機動車庫,但二者間僅需步行便可聯絡的,亦視為設於同一處;
  2. 休息設施應具備一定規模,保證乘務員可隨時使用;
  3. 如休息設施需要供乘務員睡眠的,應保證2名以上的乘務員睡眠時人均利用面積在2.5平方米以上;
  4. 申請人擁有該休息設施(土地、建築物)1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1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5. 休息設施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六、   運行管理體制

  1. 保證有充足的駕駛員以推行事業計劃(因於每處營業場所配置的業務用機動車不可低於5輛,故每處營業場所至少有5名駕駛員);
  2. 駕駛員應遵守《貨物機動車運送事業輸送安全規則》,不可飲酒、醉酒、疲勞駕駛車輛等;
  3. 於每處營業場所至少委任1名「運行管理者」;
  4. 明確負責運行管理的法人董事的運行管理工作相關的指揮命令系統;
  5. 關於駕駛員上班時間比率及乘務時間比率的計劃應符合國土交通省告示第1365號;
  6. 如機動車庫未與營業場所設於同一處,應確立二者間密切聯繫體制及點名機制落實體制;
  7. 準備防範事故教育及指導體制,根據《事故處理及機動車事故報告規則》制定報告責任體制;
  8. 如擬運輸石油類、高壓瓦斯、毒物、烈性物質等危險品,應委任消防法等法規定之危險品操作者等具備資格之人士;
  9. 每處配置業務用機動車5輛以上的據點應委任至少1名整備管理者。

七、   資金計劃

  1. 持有以下開業所需資金額以上資金:
    (1) 包含法人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等管理層2個月份報酬的人事費;
    (2) 2個月份的燃料費及維修費;
    (3) 車輛的採購價格或6個月份的租賃費;
    (4) 建築物的購進價格或6個月份的租賃費;
    (5) 土地的的購進價格或6個月份的租賃費;
    (6) 器械、工具、設備等的購入價格;
    (7) 1年份的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金、其它自願保險金以及運輸危險品時危險品賠償責任保險;
    (8) 1年份的機動車稅及機動車重量稅,機動車取得稅、登錄免許稅;
    (9) 道路使用費用、電費、水費、燃氣費、通信費、廣告宣傳費等其它費用;

  2. 申請日後應一直保證自己所有資金高於上述所需資金(自己所有資金,指申請人的儲蓄存款,不包括銀行借款等);

  3. 應有充分的證據顯示所需資金的估價是合理的。

八、   法令遵守

  1. 申請人(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法人董事)具備並遵守經營一般貨物運送業所需的法律知識;
  2. 根據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法、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僱傭保險法的規定為義務參保人購買保險;
  3. 如因違法相關法律被處分,處分日後已逾規定時間(例如因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疲勞駕駛、毒駕、無證駕駛等違反《道路交通法》後已逾1年)。

九、   損害賠償能力

  1. 為賠償因運行業務用機動車所造成的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損害,全體業務用機動車購買符合基準的任意保險,或參加互助保險;
  2. 如運輸石油類、化學合成品類、高壓瓦斯等危險品,應購買合適的關於危險品運輸的賠償責任保險;上述「合適的保險」指針對1起危險品運輸事故賠償金額1億日元以上的保險。

十、   許可附加條件

  1. 如擬同時經營一般貨物、及靈柩或骨灰盒的運輸,則運輸一般貨物的機動車和運輸靈柩或骨灰盒的機動車不能混用;如運輸靈柩或骨灰盒的機動車未超過5輛,則運輸出發地及目的地應在同一縣(日本一級行政區)內;
  2. 如擬經營一般廢棄物的運輸,則不能運輸除一般廢棄物之外的貨物,且運輸出發地及目的地應在同一縣內;
  3. 首次從事貨物機動車運送業的經營者,取得許可後1年內必須開業,且在開業前應為義務參保人購買保險;
  4. 運行管理者及整備管理者的選任備案書應在開業前、已經選任後的15天內提出。

十一、其它

取得特定貨物機動車運送業許可的經營者,如果擬新增特定的運送需求者,則應廢除已有特定貨物機動車運送業,並須重新申請一般貨物機動車運送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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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貨物機動車運送業許可申請指引


2.   日本一般貨物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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