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清算人責任義務
台灣公司決定結束營業,且並不是因為合併消滅或破產而辦理解散時,依法應選任清算人辦理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全部完成後,才算是法人格完全消滅。
台灣公司的清算人,如果公司章程及股東並沒有另外決議選任清算人,台灣有限公司的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以董事為清算人,外商在台分公司則是以分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一般實務上會選定一人為清算人,如果有多位清算人,清算事項的決議會取決於是否有過半數的清算人同意。
清算人就任後,應履行的責任義務包括了下面幾項內容:
一、清算人就任後,需立即檢查公司財產情況並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交股東或監察人查閱; 二、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債權人收取債權並清償債務,需公告至少三次; 三、公司清償債務後,按章程或股東持股比例分派剩餘財產; 四、將最終的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提交股東承認後,依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其權利義務與董事相同,且為公司之職務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負善良管理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對於公司清算事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者,依其情節之輕重要負擔台灣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一、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清算人之不法行為、延誤聲報期限、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處台幣(以下同)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或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而且得連續罰。
刑事責任
一、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對於股東有忠實義務,因此清算人違背忠實義務時,有背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財務報表如不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台灣分公司註銷登記 外國公司駐台灣辦事處撤銷登記程序及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