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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發票被認定為異常憑證涉稅問題

中國稅務
發票被認定為異常憑證涉稅問題

一、  異常憑證範圍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以下兩類情形可以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一)
  1. 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 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非正常戶,是指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稅收征管系統將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並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3. 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 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 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
    (1)
    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2)
    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1. 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 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二、  異常憑證處理方式

(一)
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
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按照以上第1項規定執行。

(三)
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四)
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特別提示:若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於期滿後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六)
若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可在60天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如若對行政複議結果仍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納稅人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開票人賠償自己的稅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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