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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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立案偵查並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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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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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走私行為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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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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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單證(以下簡稱「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次數超過上年度相關單證總票數萬分之五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的;
上年度相關單證票數無法計算的,1年內因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非報關企業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報關企業處罰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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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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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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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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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6個月仍未繳納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的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並且超過1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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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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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依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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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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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處以罰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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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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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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