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繼承法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J條,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發出的遺產授予書(或稱承辦書),且無合理辯解而動用死者位於香港的遺產,均屬於刑事罪行。因此,死者去世後,其親人在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授予書之前,不得動用死者遺留的遺產。例如,即使知道死者在香港銀行賬戶的密碼,也不得擅自動用死者銀行賬戶里的資金,而應由香港法院授權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來處理死者的遺產。
根據香港法律,要管理死者的遺產就必須先取得授予書。
遺產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和遺產管理書,二者均為法庭命令。法庭授權遺囑執行人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法庭授權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果死者留下遺囑且指定了遺囑執行人,應由該遺囑執行人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法庭授予其授予書。
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下遺囑但是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遺囑執行人不能夠或不願意履行職責,則相關人士可向法庭申請授予書,法庭會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後順序,任命優先級高的且願意承擔遺產管理的人士作為遺產管理人,授予其遺產管理書。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規定了可以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簡單來說,可提出申請的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
- 死者的配偶;
- 死者的子女;
- 死者的父、母;
- 死者的兄弟姐妹。
一、 無遺囑繼承人順位
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四條的規定,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其遺產將按照法律列明的順位進行分配:
- 如死者留有配偶,但沒有子女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或上述兄弟姐妹的後裔,則配偶有權取得死者的全部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等所剩餘的遺產);
- 如死者留有配偶及子女後裔,則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如個人生活物品)及剩餘遺產中的五十萬港元歸配偶所有;在上述五十萬港元分配後尚有剩餘的,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子女共同所有;
- 如死者留有配偶和 父母或兄弟姐妹,但無子女後裔,則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及剩餘遺產中的一百萬港元歸配偶所有;在上述一百萬元分配後尚有剩餘的,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死者的父母所有;
- 如死者留有子女後裔,即使配偶已經離世,全部遺產歸子女後裔所有;
- 如死者既無配偶也無子女後裔,但留有父母,則全部遺產歸死者父母所有;
- 如果死者既無配偶,也無子女後裔和父母,則全部遺產歸死者兄弟姐妹所有。
二、 申請做遺產管理人的程序
提出被授予遺產管理書的申請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 一份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的誓章;
- 如果死者士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居籍,還需要提供另外一份單方申請的誓章作支持,表明根據死者居籍所在地的法律,申請人士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 支持上述申請的證據文件,包括死者的死亡證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間親屬關係的文件等;
- 如果死者是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居籍,則還需要提交一份死者居籍地的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證明在當地法律下申請人是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
- 如果申請人是香港以外的人士,法庭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以保證其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後,在管理遺產過程中,不會損害其他人,如其他繼承人和債權人等的利益。
三、 申請做遺囑執行人的法律程序
遺囑執行人向法庭申請做遺囑認證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 一份遺囑的原件;
- 一份申請遺囑認證和申請誓章;
- 如果遺囑並非是由香港執業律師見證的,這通常需要提交遺囑見證人的誓章,說明遺囑是在什麼情況下訂立的;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 授予書發出的時間
法庭發出授予書的所需時間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會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