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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合同種類

中國勞動合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條款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有三種,分別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的情況如下: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簽訂勞動合同。

種類


定義


特點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有明確的終止時間。約定時間屆滿,勞動合同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期限不固定,沒有終止日期。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才能終止該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約定的某項工作完成後,勞動合同終止。在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或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以及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時,勞動合同關係結束。



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簽訂勞動合同。在以下情況下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將視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會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還是有效):

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下情況下,用人單位也需要和勞動者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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