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工保險加保之特殊情形
台灣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有在台灣公司實際從事工作的勞工才能加保。除非勞工有以下四種特殊情況,中斷工作的勞工才能參加勞保。
一、 服台灣兵役、因傷病留職停薪或因案件停職
於僱傭關係存在時,這些被保險人(勞工)如願意繼續加保,投保單位(公司)不可以拒絕,且要以書面提出申請。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且應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繼續加保期間,被保險人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且所屬投保單位要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 二、 育嬰留職停薪
經僱主同意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受僱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加保,期間至子女滿3歲止,但合計不得超過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三、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退保
職業災害為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的行為,致發生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的結果,且該行為與結果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認定構成職業災害。
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勞保的職災勞工,可申請繼續參加勞保,直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當日為止。但如果職災勞工因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就不能再繼續加保。
職災勞工續保期間的保險費,前2年由被保險人負擔20%,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負擔80%;2年後則由被保險人及職保基金各負擔50%。 四、 參加勞保滿15年被裁減資遣或辦理退休的失業勞工
失業勞工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5年以上,而離職的原因如果是因為被裁減資遣或辦理退休,但是年齡或保險年資還不符合申請老年給付的條件時,可在離職退保的2年內申請繼續參加勞保。
續保期間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個人負擔80%,其餘20%由政府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