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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扣抵法
直接扣抵法
適合對象
無法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無法分辨用於應稅或免稅項目上) 。
1.公司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大多為可明確歸屬於應稅銷售項目者。
2.非以投資為專業之公司(即未設置投資部門),主要營業項目產生多為應稅銷售額,但每年獲配轉投資事業之股利收入金額大者。
優點
計算簡單、免經會計師簽證,程序成本較低。
經由歸類各種成本之用途,能更精準的辨別成本系應稅、免稅或零稅率之適用,進而避免使用比率扣抵法時,造成某些成本被歸類錯誤而多繳稅。
缺點
當公司獲配轉投資事業之的股利收人金額較大且可直接歸屬的進項稅額又較少時,采此法會侵蝕到應稅銷售額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
1.憑證與賬簿管理的成本較高。
2.符合法定情形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成本較高。
3.一經選用三年內不得變更。
限制
無特別限制。
1.當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1)經營製造業
(2)當年度銷售額合計逾新台幣10億元
(3)當年度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合計逾新台幣2,000萬元。
2.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境外之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以下三種:專供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專供免稅營業用、應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並於賬簿上明確記載。
3. 一經選用三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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