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職業介紹業簡述
日本約從江戶時代開始出現職業介紹業萌芽,直至明治維新後,私人經營的職業介紹機構才開始步入歷史舞台。當時,由於缺乏完善的法律管理,日本的私人職業介紹業常遊走於法律灰色地帶,牽涉大量綁架誘拐、暴力傳銷、人口買賣等違法行為。
進入20世紀,日本強化限制職業介紹業。日本於1922年批准ILO條約後,禁止職業介紹業以盈利為目的,導致私人職業介紹業基本消失殆盡,僅存的職業介紹機構大部分為工會,由政府監管。1939年,日本全面禁止以盈利為目的的職業介紹業。
經過日本政府數十年的嚴格管制及「清掃」行動,日本的職業介紹業界環境大大改善。1997年,國際社會頒佈《國際勞動條約181號》,號召各國制定私人職業介紹業的許可授權制度,日本政府瞄準機會,於1999年修訂《職業安定法》,實質解禁了私人職業介紹業。
2004年,日本政府再次修訂《職業安定法》,拓寬了職業介紹業的介紹範圍。2007年10月,日本職業介紹業的全國介紹總人次達到峰值,但好景不長,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瞬間重創日本職業介紹業,2009年雖仍具備670億日元的超大市場規模,但全國介紹總人次已不足2007年的60%。經過4年的經濟復甦——2012年,憑藉人工智能技術及大數據應用成熟,日本職業介紹業迎來新一輪產業升級,扭轉了經濟危機後的發展頹勢。
2017年,日本政府繼續放寬限制,通過降低從事職業介紹業所需的條件,成功調低了職業介紹業的投資門檻。
本指引中,啟源將根據《職業安定法》及相關資料,簡要介紹日本職業介紹業,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提供協助申請日本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職業介紹業
在日本,職業介紹業(日文「職業紹介事業」,英文「Employment Agent Service」)又稱職業中介業,指在勞動市場進行僱傭中介之業務,從事該業務之人士被稱為「職業介紹業者」。日本《職業安定法》第4條規定,職業介紹指受理招聘及求職申請,並促成招聘方和求職者雙方間構成僱傭關係之業務。上述條款中所述「招聘」、「求職」、「僱傭關係」、「促成」詳細定義如下:
- 招聘(原日文「求人」),指通過支付報酬,尋求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動力之行為;
- 求職,指提供自身勞動力就職以求得報酬之行為;
- 僱傭關係,指支付報酬以利用勞動力的使用者與提供勞動力的勞動者之間產生的帶有使用主從屬性之法律關係;
- 促成(原日文「あっせん」),指作為第三方撮合招聘方及求職者,使雙方間的僱傭關係更順利成立之行為。
二、 分類
職業介紹業可粗略分為有償職業介紹業及無償職業介紹業。
- 有償職業介紹業
有償職業介紹業(日文「有料職業紹介事業」),指收取關於職業介紹的報酬或手續費,並提供職業介紹之業務,通常被稱為「人才介紹」。
《職業安定法》第30條規定,擬從事有償職業介紹業之人士,應取得厚生勞動大臣簽發的許可。未取得許可從事該業務屬違法行為,將被處以最高1年監禁或1百萬日元罰款。
- 無償職業介紹業
無償職業介紹業(日文「無料職業紹介事業」),指不以任何名義收取關於職業介紹的報酬或手續費,並提供職業介紹之業務。
無償職業介紹業多數由學校、工會等特別法人及地方公共團體等公共性質的機構經營。根據《職業安定法》第26條、第29條、第33條,上述機構擬從事無償職業介紹業,應通知厚生勞動大臣,或前往厚生勞動大臣處辦理備案手續。除上述機構外,其它個人或法人擬經營從事無償職業介紹業的,亦應取得厚生勞動大臣簽發的許可。未取得許可從事無償職業介紹業的,將被處以最高1年監禁或1百萬日元罰款。 三、 介紹職業範圍
職業介紹業者決定擬介紹職業的範圍後,應在厚生勞動大臣處辦理備案,後續如需要變更該範圍,亦應做變更備案。值得注意的是,《職業安定法》第32條第11號規定,有償職業介紹業者不可介紹下列行業的職位:
- 港灣運送業:港灣勞動法第2條第2號規定之港灣運送之業務,或者由厚生勞動省令規定的在同條第1號所述港灣外的港灣從事的相同業務。
- 建設業:土木、建築等工作物的建設、改造、保存、修理、變更、破壞、拆除或上述行為的準備工作。
職業介紹業者在受理招聘方及求職者任意一方的申請後,應儘快根據招聘方或求職者要求以書面形式或電子形式明示以下事項:
- 可介紹職業範圍
- 手續費的相關事項(僅限有償職業介紹業者)
- 投訴處理的相關事項
- 針對招聘方信息及求職者個人信息的處理方法
- 費用退還的相關事項(僅限有償職業介紹業者)
四、 可收取的手續費
有償職業介紹業者只可收取上限制手續費或備案制手續費、求職者手續費、求職受理手續費。
- 上限制手續費
上限制手續費(日文「上限制手數料」)包括招聘受理手續費及介紹手續費:
(1) 招聘受理手續費(日文「求人受付手數料」):指受理招聘申請時按每項申請向招聘方收取的費用,上限為690日元。但有償職業介紹業者如果是日本消費稅的免稅事業者,則上限為660日元。 (2) 介紹手續費:上限為6個月工資的10.8%(免稅事業者為10.3%)。如僱傭期間未超過6個月,則上限為工資總額的10.8%(免稅事業者為10.3%);如簽訂合同時未確定僱傭期間,但實際僱傭期間超過6個月的,如6個月工資總額扣除臨時支付的工資及某一時段內(3個月以上)支付的工資的餘額的14.5%超過6個月工資的10.8%,則上限以該餘額為準。
- 備案制手續費
備案制手續費(日文「屆出制手數料」)的上限金額以備案在厚生勞動大臣處的手續費金額表所記載之金額為準。
備案制手續費可由職業介紹業的經營者自由決定,上限不可超出50%。業界平均標準位於30~35%區間,如設定的手續費遠大於上述區間時,備案時應合理說明。在實際中,經營者們相較上限制手續費更願意選擇備案制手續費作為收費標準。
- 求職者手續費
求職者手續費指向藝術家(含演員、明星、歌手、聲優)、模特、經營管理者、科學技術人員、熟練技能人員收取的費用,其中經營管理者、科學技術人員、熟練技能人員的年收入應為700萬日元以上。
有償職業介紹業者最多僅能收取上述職業6個月工資10.8%(免稅事業者為10.3%)的金額作為求職者手續費,僱傭期間未超過6個月的,則最高只能收取總支付工資10.8%(免稅事業者為10.3%)。
- 求職受理手續費
求職受理手續費(日文「求職受付手數料」)是在有償職業介紹業者受理求職者關於藝術家、家政保姆、端菜服務員、廚師、模特、時裝模特的求職申請時向求職者收取的費用,針對每項申請收取的金額上限是690日元,如是免稅事業者,則上限是660日元。
如同一月內受理同一位求職者3份以上的上述特定職業的求職申請,則求職受理手續費上限是2070日元(免稅事業者為1980日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關於求職受理手續費的規定為過渡措施,日本政府可能隨時修改相關條例,上述金額僅供參考。 五、 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職業介紹業是作為第三方撮合求職者與招聘方,使雙方構成僱傭關係之業務。即,求職者與招聘方直接簽訂僱傭合同,而職業介紹公司僅向雙方或任意一方收取費用,不與任意一方簽訂任何僱傭合同、不構成任何僱傭關係。
如是勞動派遣,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僱傭合同,雙方構成僱傭關係。派遣公司向實際用人單位收取報酬,從報酬中抽取手續費。關於日本勞務派遣信息,詳情可參閱本所編制的【日本勞務派遣制度簡介】。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中國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許可證/牌照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籌劃及審計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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