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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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職業安定法》第32條規定的欠妥事由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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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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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業務的名義人亦或實際經營者不得涉及風俗業、性風俗業、接待委託等不適宜行業;如經營貸款業(日文為「貸金業」)、典當行,應持有相應的許可且妥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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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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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外國人,應具備《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記載的在留資格;如經營跨國職業介紹業,則應了解對象國的勞動市場狀況,具備當地勞動法律知識,擁有疏通求職者與招聘方雙方意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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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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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固定,生活安定,不危害公共衛生及公眾道德,不非法限制他人精神、身體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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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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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虛報信息,不使用非法手段騙取許可,不拒絕、不妨礙、不迴避許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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