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之「役員」簡介
日本公司的「役員」指負責執行公司業務、監督業務實施的幹事,具有決定公司內部重要經營方針的權利,簡單而言即公司的經營者或高級管理者。
本指引中,啓源將簡要介紹日本公司的「役員」,整理歸納役員的法律定義及種類,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協助申請日本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法律上的定義
日本公司法(日文「會社法」)第329條規定,役員指取締役(即董事)、會計參與者、監查役;但在公司法施行規則(日文「會社法施行規則」)中,役員除上述3項之外還包括執行役、理事、監事;而在公司法中最常出現的「役員等」表述,其包括取締役、會計參與者、監查役、執行役、會計監查人等。
日本獨佔禁止法定義之「役員」則包括理事、取締役、執行役、執行業務的社員、監事或監查役或與之相當的人士、總經理或支店長或業務主管等等,範圍廣泛。
綜上所述,法律層面上不同的「役員」定義導致日本民間對「役員」一詞的理解十分混亂,無論與顧客商談、或與政府機關接觸,明確對方所述之「役員」或「役員等」的定義範圍可有效防止誤會發生。 二、 公司「社員」
日本公司法原則上,要求公司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為不同人士,即「所有和經營的分離」(日文「所有と経営の分離」),因此身為經營者的「役員」與身為所有者的「社員」本質上是被委任人與委任人的關係,役員聽從社員的指示經營公司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社員」容易被錯誤理解為「員工」之意,日本公司法之「社員」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即所有者(股東等)。
在股份可以自由交易的公眾公司(日文「公開會社」),通常由具備一定經營能力的役員接受社員的委託、執行公司業務,而社員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在股份無法自由交易的私人公司,其役員和社員為同一人的情況較多,即1人兼任股東及取締役。
三、 合同關係
役員是實際參與經營決策之人士,並非普通員工,與公司間不存在僱傭關係,不簽署僱傭合同。役員與社員的關係為委託關係,由社員編制《委任狀》委任役員,役員簽署《就任承諾書》表示同意就任。 四、 役員種類
以下整理歸納的「役員」,包括法律規定的役員及民間錯誤認為的「役員」。
- 取締役
取締役(即董事)是日本株式會社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2006年前,日本公司法規定所有株式會社必須設置取締役會(即董事會),取締役會至少由3位取締役構成。2006年公司法改正後,公司可結合自身情況設置取締役會,如不設置取締役會,株式會社只須委任至少1名取締役。
- 會計參與者
會計參與者(日文「會計參與」)是負責與取締役共同編制會計文件的役員,必須由稅理士、稅理士法人、公認會計士或監查法人出任,擁有出席董事會議、股東大會並闡述意見的權利。
- 監查役
監查役是負責監督取締役執行公司業務的公司內部機構。沒有設置委員會但設置有取締役會的公司、以及沒有設置取締役會但設有會計監查人的公司,均有義務委任監查役。日本公司可以設置監查役會,監查役會至少由3位監查役構成。
- 執行役
在公司法範圍內,執行役並不是役員,但屬於「役員等」範圍。如公司設置有執行役,一般情況下,其業務的決策與執行二者分離,取締役負責下達決策命令,執行役負責實際執行。
- 社長
「公司」一詞日文寫作「會社」,因此「社長」顧名思義即公司之長。「社長」並非法律用語,不存在法律定義及任何法律要求,僅作為公司內部的名稱使用。社長通常是取締役或執行役,亦存在特殊情況,例如公司因所有董事辭任而臨時選任某管理人員作為臨時社長時,該名管理人員並未實質擁有參與公司經營的權利,因此不是役員。
- 會長
日本企業語境下的「會長」指前任社長或企業集團全體公司社長之代表人。會長是企業集團全體公司社長之代表人時,通常是取締役或執行役;是前任社長時,是否為役員根據其職權決定,如會長作為決策顧問擁有出席取締役會、在會上對公司經營管理提供意見的權利,可以影響會議投票決策,則實質是取締役、會計參與者或監查役。
- 常務及專務
「常務」及「專務」是「常務取締役」及「專務取締役」的簡稱,但不一定屬於公司法之「取締役」,是否為役員根據公司規定而異。一般情況下,常務和專務均作為社長的輔佐人,但常務主要處理公司日常經營事宜,而專務主要監管企業整體,常務的地位往往高於專務。
- 執行役員
請留意執行役員並非執行役。執行役員是負責執行業務的重要職位,不一定是役員,公司內地位在役員之下、普通員工之上,例如分支事務所的主要負責人等。
- 顧問
顧問如可以出席取締役會,擁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供意見的權力,並可以影響會議中的投票決策,則實質是取締役或監查役。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中國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許可證/牌照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籌劃及審計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