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定型化契約介紹
定型化契約(格式條款合同)是生活中常見的法律文件,包含消費者在網絡購票、租房買車輛時,業者為了加速購買流程,會在契約中預先擬定條款內容,直接圈選出需要簽名的地方,請消費者直接簽名或勾選全部同意,消費者必需接受該條款而沒有商量的餘地。沒有看過定型化契約內容就簽名,很容易發生消費糾紛。
定型化契約條款沒有固定形式,除了書面以外,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絡公告等其他方式表示者,都是定型化契約條款。像是在店內張貼公告「貨物售出,概不退換」、或是玩在線遊戲前,需要看完並勾選「同意」的服務使用者合約,都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
台灣的定期化契約主要分為下面三類:
一、 金融消費定型化契約
例如向銀行辦理信用卡、購買保險等。 二、 其他消費定型化契約
例如租車、上網購物、搭乘捷運、團體旅遊、委託中介售屋等。 三、 非消費定型化契約
例如勞雇契約、政府採購契約等。 為了預防消費糾紛,台灣有訂定消費者保護法來保護消費者權益,企業擬定的定型化契約需要符合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使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則定型化契約無效。每一種類別的合約都有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例如美容定型化契約就包含了契約審閱期間、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付款方式說明、退費規定等。
此外,關於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的情況,包含下面幾項: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的當事人責任;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的責任;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在訂定契約前,業者依法都應該要消費者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稱為契約審閱期。任何人在訂立定型化契之前,應再三仔細閱讀;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更應先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士,再決定是否簽約,以力求自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