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紅收入的分類及課稅
近年自媒體發達,網紅成為新興職業,更有不少專業人士跨界斜槓,成為律師網紅、醫師YouTuber,部分有成立工作室、有些則是微型網紅,所得樣態愈來愈複雜。
分辨所得類型對於課稅而言相當重要,也可能影響適用的扣繳率。舉例而言,若所得歸類於稿費,台灣每人每年有新台幣18萬免稅額;若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表演人,則可依照財政部門頒佈的收入、費用標準來計算課稅。
根據研究報告指出,常見可分為八大類獲利模式,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販賣周邊商品」、「通告活動」、「廣告連結點擊獎金」、「廣告業配」、「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賞」、「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
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初步認為可列為權利金所得;網紅販賣周邊商品,研究初步認定應視為營利所得;若出席通告活動,則可能是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依據是由廠商主導或由網紅自由發揮而定;若是網紅廣告連結點擊獎金收入,則應歸類為其他所得。
而廣告業配可能屬於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若廠商高度主導,原則上應屬薪資所得,若網紅有高度自主空間,則可能歸類為稿費或其他所得。
另外針對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賞,前者可能屬其他所得或執業所得,後者則可能歸類為其他所得;最後針對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則可能是其他所得或執業所得,但若帶貨僅負責叫賣勞務,則可能為薪資所得。
綜上所述,將八種類型的活動整理如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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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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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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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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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分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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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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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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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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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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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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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販賣周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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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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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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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通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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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廠商主導-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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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自由發揮-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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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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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連結點擊獎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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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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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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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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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廠商主導-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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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自由發揮-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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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自由發揮-稿費(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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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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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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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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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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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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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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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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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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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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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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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廠商主導, 僅負責叫賣勞務-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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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依台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 條之5 所稱「稿費」,指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啓源後續會持續關注台灣國稅局後續發佈的問答集,如有最新消息會再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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