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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代表處/區域辦事處設立指南

馬來西亞代表處/區域辦事處設立指南

如非特別說明,本文所述及之馬來西亞代表處/區域辦事處是指外國公司/組織在馬來西亞設立的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為其總公司在馬來西亞進行與經濟、貿易和投資相關的許可活動。設立代表處/區域辦事處需獲得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的批准。

拓展國際業務是一項巨大的挑戰。馬來西亞擁有優越的地理位置、不斷增長的經濟和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想在東南亞建立其區域業務的外國公司可選擇先在馬來西亞設立一個臨時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用於探索和了解馬來西亞市場及評估業務的可行性以便決定將來是否成立馬來西亞公司或分公司。

代表處是一所准許外國公司/集團在當地進行收集投資商機等相關信息的辦事處,特別是在製造業和服務業領域,將有利於加強雙邊貿易關係,促進馬來西亞貨物和服務的出口以及進行研發工作。

區域辦事處是一所作為外國公司/集團旗下的關聯公司、附屬公司和代理人在東南亞和亞太地區的協調中心,負責其公司/集團在該區域的指派活動。

擬設立的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駐在期限至少為兩年,實際設立期限將根據申請者的需求而定。駐在期限屆滿後可申請延期,但需滿足最低運營開支的條件,MIDA也會就每宗申請個案作出綜合考量以決定是否批准。

在馬來西亞設立的代表處/區域辦事處沒有資本要求,也無需繳稅。

一、  設立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優勢

在馬來西亞設立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優勢如下:
  1. 與其他類型的商業實體相比,政府當局對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規章制度相對簡單,所需的合規性也較低;
  2. 為僱員辦理工作簽證的程序較為方便及快捷;及
  3. 較低的設立費用和營運成本。

二、  設立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要求

設立代表處/區域辦事處應滿足以下資格標準等條件:

  1. 符合資格的行業:
    (1) 製造業;
    (2) MIDA 推動的服務業領域,以個案為基礎;或
    (3) 政府部門和外國組織。

  2. 申請人類型:
    (1) 外國政府機構;
    (2) 外國組織、大學和機構;或
    (3) 外國公司(企業集團和非企業集團)。

  3. 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名稱必須與母公司的名稱相同。

  4. 代表處/區域辦事處只能代表其母公司在商業場所進行准許的活動。

  5. 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最低年度營運開支須不少於馬幣30萬。

  6. 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營運經費應源自於馬來西亞境外。

三、  獲準的活動

代表處/區域辦事處只准許為其母公司進行以下活動:
  1. 收集和分析重要信息或進行與在馬來西亞及該區域投資商機相關的可行性研究;
  2. 商業活動規劃和協調;
  3. 鑑定原材料、零配件或其他工業產品的來源;
  4. 進行研究工作和產品開發;
  5. 作為外國公司的關聯公司、附屬公司和代理人在該區域的協調中心;及
  6. 其他不直接構成實際商業交易的活動。
四、  不被獲準的活動

代表處/區域辦事處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 參與任何貿易(包括進出口)或任何形式的商業活動;
  2. 租借倉儲設施;任何貨物的裝運/轉運或儲藏應交由當地代理人或經銷商代辦;
  3. 代表外國公司簽署商業合同或者提供有償服務;及
  4. 參與任何在馬來西亞的附屬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日常管理。

五、  外籍人士的聘用  

代表處/區域辦事處可聘用外籍員工,欲聘用的外籍人士必須是母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或集團內的在職員工,只允許在代表處/區域辦事處擔任管理和技術職位,且基本月薪至少為馬幣5,000元。可聘請的人數將取決於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功能和活動,外籍員工與馬來西亞本地員工的標準比例為「2:1「。

代表處/區域辦事處應為外籍員工辦理並取得工作簽證,經批准的工作簽證有效期為1年,需每年更新。

在代表處任職的外籍員工需依據馬來西亞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區域辦事處任職的外籍員工則可按其在馬來西亞境內的天數計算應納稅收入。

六、  設立代表處/區域辦事處需準備的材料

計劃在馬來西亞設立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外國公司需準備以下材料:
  1. 母公司的註冊證書或營業執照;
  2. 母公司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3. 母公司簡介;及
  4. 母公司的背景資料、設立代表處/區域辦事處的目的、擬進行的活動、可為馬來西亞帶來的利益、預計現金流量、人力資源和/或外籍職位需求等信息。

如果同時申請設立代表處/區域辦事處與外籍人士工作簽證,則需提供以下附加文件:
  1. 經認證的外籍人士護照;
  2. 經認證的外籍人士學歷證明;及
  3. 外籍人士的簡歷。

七、  馬來西亞代表處/區域辦事處合規維護責任

一旦註冊成功,代表處/區域辦事處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進度報告/年度活動

    代表處/區域辦事處必須每年及申請延期時向 MIDA 提交進度報告/年度活動。

  2. 代表處/區域辦事處延期申請

    有意申請延長代表處/區域辦事處期限的外國公司必須在屆滿前至少三個月向MIDA 提交申請。申請的批准取決於代表處/區域辦事處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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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閱讀:
馬來西亞代表處/區域辦事處設立程序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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