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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的食品銷售都是免徵銷售稅的,除非該業務符合加州對「免稅食品產品」(nontaxable food products)的一般定義。「免稅的食品產品」包括穀物和穀物製品,牛奶和奶製品(含雪糕,冰牛奶,干乳酪,奶昔,和其他類似的需要由牛奶或奶製品製成的類似飲料,等),肉和肉製品,魚和魚製品,咖啡和咖啡替代品等,也包括所有果汁、菜汁和其他飲料,無論是液體飲料還是冷凍飲料等。相反,如果銷售的食品並不符合「免稅食品產品」的一般定義,就需要考慮徵稅。因此,作為食品加工商在採購符合「免稅食品產品」的原材料時,通常不需要繳納銷售稅。
食品加工商採購的原材料符合下列用途的,可以免稅: 原材料屬於產成品的組成部分如果購買生產食品原材料的目的是用於生產最終消費品或產成品的一部分,那麼採購方不需要繳納銷售稅。例如,任何成為製成品成分或組成部分的原材料。因此,當食品加工商購買原材料是為了銷售,並且這些原材料將成為轉售物品的實物部分時,就不需要繳納銷售稅。 徵收對象是終端用戶或終端消費者銷售稅大多對購買有形物品和某些服務徵收的。徵收對象是終端用戶或終端消費者。如果出售給雜貨店或超市時,只要他們提供已獲得免稅或轉售的證書,則不需向他們徵稅,同時保留證明文件。
在加州,如果設有辦公室、銷售室、倉庫或僱用員工,並且打算出售或租賃有形物品,如果以零售方式出售,通常需要繳納銷售稅,並且必須獲得賣家許可證並申報銷售稅。 如果是遠程賣家,則需要考慮銷售額是否達到銷售發生州的經濟關聯閾值。一旦達到閾值,則需要申請銷售稅許可證並提交該州的銷售稅申報表。(可參考啟源文章:https://www.kaizencpa.com/cht/Knowledge/info/id/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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