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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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限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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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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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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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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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股息應是按照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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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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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居民企業的全部所有者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中,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的比例佔25%以上,且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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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具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需要滿足以下3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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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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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實際辦公場所和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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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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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要是香港的居民,且在香港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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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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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香港有實質的業務經營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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