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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國稅改之後餐飲和娛樂相關費用的可抵扣性

2017年美國稅改之後餐飲和娛樂相關費用的可抵扣性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IRC),「娛樂」是指任何被視為構成娛樂、消遣或休閒的活動。例如,在夜總會、劇院、體育賽事以及狩獵、釣魚和類似旅行中的娛樂活動。「餐飲」廣泛適用於各種商業活動中產生的所有餐飲費用。

《減稅和就業法案》(TCJA)頒佈前,如果納稅人能夠證明娛樂、休閒、消遣的費用,或用於開展此類活動的設施的費用與納稅人的貿易或業務「直接相關」或「相關」,則這些費用可以抵扣。但僅限於抵扣50%,另外50%為永久性不可抵扣項目。隨着 TCJA 法案的通過,任何為休閒、娛樂、遊藝或舉辦此類活動的設施所支付的金額都不再允許作為稅收抵扣,大多數餐費仍可以抵扣50%。

一、  TCJA頒佈後的《美國國內稅收法》第274條

在餐飲和娛樂支出、商務禮品和商務旅行濫用的背景下,頒佈了法案第274條。最終,在 2017 年的 TCJA 法案中,娛樂支出的抵扣被取消,並引發了對某些商務宴請抵扣的質疑。第274條中影響餐飲和娛樂相關費用支出的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 根據第 274(a)條規定與娛樂、消遣、休閒和社交活動有關的支出不得抵扣的一般規則。

    根據 TCJA, 第 274(a)條,拒絕對任何娛樂活動以及 1978 年後的任何娛樂設施進行抵扣。此外, 支付給任何社交、運動或體育俱樂部或組織的會費或費用也拒絕被抵扣。商業聯盟、行業協會、貿易委員會、專業組織(如律師協會)以及公民或公共服務組織等組織除外。

    此外,與餐飲娛樂有關支出的抵扣限制的還存在例外情況,例如在僱主場所為僱員提供的食品和飲料;報銷費用和僱員的娛樂支出,主要包括為僱員(某些高薪僱員除外)的娛樂、社交或類似活動(包括設施)的支出;與員工、股東或董事商務會議直接相關的開支以及向公眾提供的項目(如研討會)等。

  2. 根據第 274(d)條規定對某些餐飲和娛樂相關費用支出規定了嚴格的證明要求。

    納稅人必須提供充足的記錄或證據,包括支出金額;支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支出的商業目的以及支出收款人與納稅人的業務關係。

  3. 根據第 274(e)條保留了某些餐飲支出的100%可抵扣性,包括出售給客戶或顧客的餐飲;提供給員工的且記錄為應納稅的附帶福利的餐飲;以及免費提供給公眾的餐飲,如候車室中的餐飲。

  4. 根據第 274(k)條規定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商務宴請不得奢侈或揮霍,而且納稅人或納稅人代表必須出席宴請。

  5. 根據第 274(n)條將某些餐飲與娛樂支出的抵扣比例限制為50%。但某些關鍵的例外情況,如僱員的娛樂等支出除外。

  6. 根據第 274(o)條規定在 TCJA 頒佈後,某些餐飲與娛樂,如與僱主經營的餐飲設施相關的支出在2025年後的納稅年度不得抵扣。

二、  TCJA 下餐費的可抵扣性

  1. 商務餐費

    TCJA 法案將某些被視為微額附帶福利的商務宴請的可抵扣比例從100%降至50%。正如《最終條例》和第2018-76號通知所允許的,如果滿足以下幾個要求,商務餐費即可抵扣。

    (1) 該費用是 "正常和必要的",並且是在納稅年度內為開展任何貿易或業務而支付或產生的;

    (2) 在當時情況下,該費用並非奢侈或揮霍的;

    (3) 納稅人(或納稅人僱員)在場, 且食物或飲料是提供給當前或潛在的商業客戶、顧客、顧問或類似的商業聯繫人。

  2. 娛樂活動中的餐費

    雖然在 TCJA 頒佈後,"娛樂"支出不被允許,但第 2018-76 號通知及由此產生的《最終條例》保留了娛樂活動中的餐費抵扣(受50%的限制),前提是發票或收據上單獨註明了食品和飲料的成本。

  3. 工作會議餐費

    TCJA 頒佈後,工作會議餐費的抵扣比例仍為50%。工作會議是第274(a)條的例外情況。這表明,為工作會議保留的娛樂設施可以全額抵扣。

三、  TCJA 下娛樂相關費用的可抵扣性

  1. 公司節日聚會和其他員工外出活動費用

    TCJA 的通過還對公司節假日聚會和公司其他外出活動(如夏季野餐)的可抵扣性提出了質疑。但根據《法案》,這些活動仍可全額抵扣:

    (1) 雖然美國國內稅收法第274(a)(1)條拒絕抵扣娛樂支出,但第 274(e)(4)條規定了主要為員工(某些高薪員工除外)利益而舉辦的娛樂、社交或類似活動(包括設施)的例外情況。

    (2) 此外,第 274(n)(2)(A)條將此類支出費用排除在第 274(n)(1)條規定的50%抵扣限制之外。因此,即使在 TCJA 頒佈後,這些費用仍可 100%抵扣。

  2. 俱樂部和組織的會員費

    即使在 TCJA 頒佈之前,俱樂部和組織的會員費的抵扣也是有限的:

    (1) 在 TCJA 頒佈之前,社交、運動或體育俱樂部組織的會費一般不得抵扣,但有一項例外規定,允許在與納稅人業務有關聯的情況下抵扣。為商業、娛樂、休閒或其他社會目的而組織的俱樂部所支付的會費一般不得抵扣,但某些民間組織除外。

    (2) TCJA 頒佈後,所有支付給社交、運動或體育俱樂部或組織的會費或費用,無論是否與納稅人的業務有關,均不得抵扣。一般來說,為商業、娛樂、休閒或其他社會目的而組織的俱樂部的會員資格所支付的金額仍不可抵扣(某些民間組織除外)。

  3. 交通費

    《條例》將與娛樂活動有關的交通費用視為娛樂支出,因此,在 TCJA 頒佈後,與娛樂活動有關的交通支出抵扣將被取消。非娛樂性交通一般仍可全額抵扣。例如,參加商務餐會的交通費用不屬於娛樂活動,可以抵扣。

四、  小額附帶餐飲和娛樂支出的可抵扣性

在 TCJA 頒佈之前,根據原第274(n)(2)(B)條的規定,由僱主提供的點心或加班餐(宵夜費)等最低限度的附帶餐飲和娛樂支出符合全額抵扣的條件。然而,TCJA 做出了兩項重大修改:
  1. TCJA 法案刪除了原第274(n)(2)(B)節中50%限額的例外情況,從而使最低限度的附帶餐費和娛樂支出必須遵守 50%的限額。
  2. 對於2025 年以後的納稅年度,新的第274(o)條取消了對最低限度的附帶餐飲和娛樂支出的抵扣。

參考資料:
https://www.irs.gov/newsroom/tax-cuts-and-jobs-act-a-comparison-for-businesses
https://www.irs.gov/pub/irs-drop/n-18-76.pdf
https://www.irs.gov/newsroom/irs-issues-final-regulations-on-the-deduction-for-meals-and-entertainment
https://www.irs.gov/newsroom/irs-updates-guidance-on-business-expense-deductions-for-meals-and-entertai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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