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可折舊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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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資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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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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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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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拖拉機;合格的 "以租代購 "資產(定義見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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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Half-Year)和中季度 (Mid-qu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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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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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出租車、公共汽車和卡車;辦公設備(如打字機、計算器和複印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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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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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家具和固定裝置(如辦公桌、文件和保險柜);鐵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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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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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駁船、拖船及類似的水上運輸設備;任何單一用途的農業或園藝建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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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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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汽車燃料零售店,如便利店;2017 年後投入使用的合格改良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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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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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建築(單一用途的農業或園藝建築除外);不屬於 25 年期資產的市政下水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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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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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出租物業。這是指任何建築物或結構,如出租房屋(包括移動房屋),如果其納稅年度的租金總收入的 80% 或以上來自居住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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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中 (Mid-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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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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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不動產。這是第 1250 條規定的資產,如辦公樓、商店或倉庫,既不是住宅租賃資產,也不是使用年限少於 27.5 年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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