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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介護保險制度簡述

日本介護保險制度簡述

伴隨着高齡化發展,需要介護服務的老年人激增,需要介護服務的期間亦呈現長期化趨勢,日本的介護需求不斷增大。另一方面,日本社會中以夫妻二人加上孩子的「核家族」形式正在取代「大家族一同生活」的傳統形式,家族內的老年人生活中缺乏年輕人照顧,老年人「孤獨死」問題(單獨生活的老年人在子女不知情的情況下去世)不容忽視。日本歷來用以對應老年人介護問題的老人福祉及老人醫療制度難以處理上述問題,已不適應當今日本社會。

於是,日本政府從需要介護服務的老年人的需求出發,以協助老年人的自立生活為理念,以社會全體相互支撐的社會保險模式向老年人提供多種多樣的保險醫療服務。由此「介護保險」應運而生,日本政府於1997年成立《介護保險法》,該法於2000年正式施行。在20多年的制度運營中,介護保險的參保人數已增長約160%,利用介護保險享受介護服務的人群已增長約310%,有效地解決了各類老年人介護問題。

但日本政府對介護保險制度的未來發展的態度並不樂觀,日本社會的高齡化進程仍未出現緩和趨勢,現有勞動人口比率下降等,導致現有制度難以維持,如何在減少人手的現狀中實現老年人醫療福祉制度的持續運行,成為了日本政府所面臨的巨大難題。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簡要介紹日本的介護保險制度,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介護保險

介護保險制度從平成12年(2000年)4月開始施行,由各地的市區町村政府運營。因此,市區町村政府是介護保險的保險人。介護保險的參保人是在日本超過40歲以上之人士,滿65歲或滿足介護保險的特定疾病的參保人則可以享受介護保險制度所涵括的介護服務。

上述「特定疾病」包括16類,分別是:筋萎縮側索硬化症、腦血管疾病、後縱韌帶骨化症、進行性核上性麻痹/大腦皮質基底節變性/帕金森氏病、骨折引起的骨質疏鬆症、閉塞性動脈硬化、多系統萎縮、類風濕性關節炎、老年痴呆症初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脊髓小腦變性症、脊椎官狹窄、糖尿病神經病變/糖尿病腎病/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兩側膝關節或髖關節有顯著變形病變、早衰症、晚期癌症。

二、  參保人

介護保險的參保人分為2類,包括65歲以上之「第1號參保人」(日文「第1號被保険者」),以及40~64歲參加醫療保險之「第2號參保人」(日文「第2號被保険者」)。第1號參保人無需任何理由,只要進入需要介護或協助的狀態,即可享受介護保險待遇,但第2號參保人在患有特定疾病後經認定才可享受。兩類參保人的具體分別如下表所示:

項目


1號參保人


2號參保人


對象人群


滿65歲的人士


40~64歲的醫療保險參保人


人數


3,525萬人


4,192萬人


享受介護保險待遇的條件


需要介護(久臥不起、認知症等)或協助(日常生活不便等)時


因患有特定疾病而需要介護或協助時


享受介護保險待遇的人數佔全體參保人數的比率


645萬人(18.3%


13萬人(0.3%


保險金繳納方式


由市町村政府從年金源泉徵收


由醫療保險人與醫療保險金一同徵收



備註:上表人數數據為截至2018年的數據。

三、  使用人的負擔率

當介護保險的參保人符合享受介護保險待遇的條件並接受介護服務時,其需要承擔的介護服務費用的比率為10%、20%或30%。

通常情況下,上述參保人只需支付10%的介護服務費用,剩餘的90%由保險人承擔。但是,如是下列情況,則應支付20%或30%。

  1. 如參保人的合計所得金額滿160萬日元,且其年金收入及其它合計所得金額滿280萬日元(夫婦家庭則346萬日元),則應負擔20%的介護服務費用;
  2. 如參保人的合計所得金額滿220萬日元,且其年金收入及其它合計所得金額滿340萬日元(夫婦家庭則463萬日元),則應負擔30%的介護服務費用。

四、  介護保險制度的使用流程

符合享受介護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介護保險的參保人可通過以下簡要流程,享受介護保險待遇:

  1. 接受介護服務的參保人或其家屬諮詢市町村的窗口,提交關於需要介護服務的申請;
  2. 市町村政府將派出工作人員對參保人進行認定調查,會根據參保人的身體狀況區分參保人需要介護服務的程度;
  3. 工作人員做出認定後,根據需要介護服務的程度得出參保人每月可享受的介護保險待遇金額的上限制;
  4. 參保人與工作人員交談,在指定範圍內選擇需要接受的介護服務或協助服務;
  5. 根據參保人自身或家庭的收入情況,參保人支付10%、20%或30%的服務費用。

五、  需要介護服務的程度

市町村政府會根據參保人的身體狀況認定參保人需要介護服務的程度(日文「要介護度」),一共分為7個等級,具體如下表所示:

需要介護服務的程度


參保人的身體狀況(例)


需要協助


等級1


雖然可以獨立進食、排泄等,但起身或站立等行為需要一定的支撐,且入浴及清掃等部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的看護及幫助。


等級2


雖然可以獨立進食、排泄等,但難以起身或步行等,行動能力低下,日常生活需要看護及幫助。


需要介護


等級1


在「需要協助等級2」的基礎上,需要介護預防服務以維持、改善身體狀況。


等級2


可獨立穿脫衣物,但進食、排泄需要部分輔助,起身、站立、步行等需要支撐,易忘事,事物理解能力低下,需要輕度介護。


等級3


進食及排泄需要一定程度的輔助,基本無法獨立起身、站立、步行,入浴及穿脫衣物需要全面協助,事物理解能力低下,需要中度介護。


等級4


進食偶爾需要協助,排泄、入浴、穿脫衣物等需要全面協助,基本無法獨立起身及雙腳站立,事物理解能力顯著低下,需要重度介護。


等級5


無法獨立進食及排泄,日常生活能力顯著低下,無法步行及雙腳站立,難以傳達意思,需要最高程度的介護。



六、  單月限額

符合介護條件的參保人單月可使用的介護保險待遇存在上限額度,該上限額度隨着需要介護服務的程度上升而增加。如符合介護條件的參保人使用費用超過單月限額的介護服務時,超過單月限額的費用部分需由參保人自行承擔。根據厚生勞動省截至2023年1月的資料,介護保險的單月限額請參照下表:

需要介護服務的程度


單月限額(日元)


需要協助


等級1


50,320


等級2


105,310


需要介護


等級1


167,650


等級2


197,050


等級3


270,480


等級4


309,380


等級5


36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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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醫療保險制度簡述


2.   日本公共年金保險制度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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