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據說發票制度實施後,低於3萬日元的應稅支出的請款單也需要保存了,是真的嗎?
是的。原消費稅制度下,針對低於3萬日元的應稅支出,無需保存請款單,只需要保存賬簿即可扣除相關進項稅額,該規定於2023年10月1日後被廢除。作為政策補償,為了減緩中小企業業務負擔的激增,針對一定規模以下的事業者,其低於1萬日元的應稅支出(經費等),可在未保存發票的情況下,憑賬簿進行進項稅額扣除,該措施即「少額特例」。
|
二、
|
能具體說明「一定規模以下的事業者」的範圍嗎?
「一定規模以下的事業者」指消費稅基準期間的應稅總銷售額不超過1億日元、或特定期間的應稅總銷售額不超過5千萬日元之事業者。其中「特定期間」指,如是個人事業者,則為去年1月至6月的期間;如是法人,則為上一事業年度開始日起6個月的期間。不符合條件的事業者,仍具有保存少額交易發票的義務。
|
三、
|
少額特例實施截至日期是?
根據現行政策,少額特例的實施期間為2023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2029年10月1日起,即使仍在同一消費稅課稅期間,也無法繼續適用少額特例。
|
四、
|
「低於1萬日元的應稅支出」的判斷基準是應稅支出的含稅金額嗎?
是的。少額特例所述之「低於1萬日元的應稅支出」,根據應稅支出的含稅金額是否滿1萬日元進行判斷,1萬日元以上(含1萬日元)的不適用少額特例。
例如不含稅價格分別為9,000日元的商品A及9,100日元的商品B。如採購商品A,則實際交易金額為9,900日元(含稅),符合少額特例;如採購商品B,則實際交易金額為10,010日元(含稅),不符合少額特例。
|
五、
|
如同時購買含稅價5,500日元及6,600日元的商品,可以分別適用少額特例嗎?
不可分別適用。「低於1萬日元的應稅支出」的判定單位為1次交易的合計金額,而並非1件商品的含稅金額。同時購買含稅價5,500日元及6,600日元的商品時,不能單獨、分別將2個商品的含稅金額作為應稅支出,而應該以兩者合計額12,100日元作為應稅支出,不適用少額特例。
|
六、
|
每月以含稅價20萬日元的報酬,外包業務給個體商戶,使其每月工作21天。按工作天數均分的話,每天的報酬不超過1萬日元,這種情況不適用少額特例嗎?
不適用。少額特例的判斷單位為交易次數,在支付勞務報酬時,通常以雙方預先協定的勞務交易金額作為判斷依據。這種情況下,應稅支出金額仍是20萬日元,不適用少額特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