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居留證件簡介
中國居留證件是中國政府機構依照本國法律法規,為申請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頒發的有效法律證件。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中國出入境機構會根據申請人的個人情況及所持入境簽證,決定頒發居留證件的類別。
一、 居留證件種類
中國的居留證件包括以下5種類別
- 工作類居留證件
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 學習類居留證件
發給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
- 記者類居留證件
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 團聚類居留證件
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 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
發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二、 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
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九十日,最長為五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一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 外國人來華工作需要申請Z字簽證入境中國,並在取得工作許可證之後及時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以確保在中國境內的合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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