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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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僱(不包括因自身承擔重大責任導致被解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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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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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工作條件與僱用合同簽訂時的工作條件嚴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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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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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薪資3分之1的金額在支付期限前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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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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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薪資不足過往薪資的85%(僅限勞動者未能預見薪資下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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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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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6個月內,任意連續3個月內單月加班時間超45小時、或任意1個月內加班時間超100小時、或任意連續2個月內單月加班時間超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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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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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收到來自行政機關的警告,知悉事業所存在危險或有害健康的風險後,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上述危險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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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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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法強制讓妊娠中、分娩後、養育兒女或照看家人的勞動者進行工作;或採取不適當的制度措施使上述勞動者被持續僱用;或以(勞動者)申請使用妊娠、分娩等制度為藉口進行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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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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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在調整勞動者崗位時,未充分考慮該調整對勞動者職業生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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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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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續簽定期勞動合同滿3年後被終止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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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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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定期勞動合同時明確續簽,但合同期滿後並未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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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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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上司及同事的故意排擠,被冷談對待、被嫌棄且情節嚴重;或僱主知悉勞動者遭受職場性騷擾後,未採取僱用管理上的必要措施;或僱主知悉勞動者因妊娠、分娩、育兒休假、介護休假而在職場中遭受言行暴力之事實後,未採取僱用管理上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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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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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來自僱主直接或間接性的離職獎勵(不適用於應聘「早期退職優待制度」而離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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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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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僱主自身責任使事業所連續休業滿3個月而導致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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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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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所的業務違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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