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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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士或破產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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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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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或曾違反台灣《煙酒管理法》以下規定:
- 產制或輸入私煙、私酒人士;
-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煙、私酒或劣煙、劣酒人士;
- 產制或輸入劣煙、劣酒人士;
- 產制或輸入劣煙、劣酒,並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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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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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財政部門撤銷或廢止其煙酒進口設立許可未滿3年之業者。不適用於因結束煙酒業務及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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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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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負責人曾任煙酒進口業者之負責人,該業者經台灣經濟部門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未滿3年。不適用於結束煙酒業務及連續二年未經營煙酒進口業務而廢止其設立許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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