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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法修訂後的註冊資本新規則

中國公司法修訂後的註冊資本新規則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已於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新《公司法》第47條及第52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由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股東如未能在規定的出資期限及寬限期內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將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則應依照新《公司法》第98條之規定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同時,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不符合新《公司法》規定的須做出相應調整。為落實上述規定,中國國務院於2024年7月1日頒佈了《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明確了現有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調整的規則。具體規定如下:

一、  正常存量公司

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正常存量有限責任公司,如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餘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以內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後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如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餘出資期限不足5年的,則無需調整出資期限。

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正常存量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二、  異常存量公司

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公司,如出資期限、註冊資本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三、  例外情形

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公司,如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四、  信息公示

公司應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調整發起人認繳的股份數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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