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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對境外稅收優惠制度的簡介(二)
根據我們的上一篇文章:美國對境外稅收優惠制度的簡介(一),外國稅收優惠是在全球稅收框架內緩解雙重徵稅問題的一項重要戰略。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美國或收入來源地的境外司法管轄區對來源於外國實體的收入進行雙重徵稅的潛在負擔。本文將繼續討論如何計算美國對境外稅收的優惠及其限額。
一、 如何計算境外稅收優惠
計算境外稅收優惠共有三個步驟。根據我們的上一篇文章 「美國對境外稅收優惠制度的簡介(一)」,這一過程的初始階段涉及計算可優惠的境外所得稅。剩下兩個步驟是計算境外所得稅優惠限額和確定可優惠的境外所得稅和境外稅收優惠限額中的較小值。
- 計算境外稅收優惠限額
境外稅收優惠限制規定了可優惠美國稅收的境外稅額上限。
該限制阻止了在高稅率國家經營的美國人將這些較高的境外稅款抵消美國來源收入的美國稅。當境外稅款少於限額時,境外稅款可完全由優惠額抵消。
境外稅收優惠限額的計算公式為:美國稅負 * 境外來源收入/全球收入 其中: 美國稅負=納稅人全球收入*適用的美國所得稅稅率
- 確定可優惠的境外所得稅或境外稅收優惠限額中的較低者
假定美國稅率為 35%,德國稅率為 50%,美國收入為 100,000 美元,德國收入為 100,000 美元,計算如下:
全球收入為 200,000 美元=德國收入 + 美國收入 美國稅負為 70,000 美元=全球收入 * 美國稅率 若無限額,外國稅收優惠為 50,000 美元=德國收入 * 德國稅率 境外稅收優惠限額為 35,000 美元=美國稅負 *(德國收入/全球收入)
由於境外稅收優惠限額低於可優惠的境外所得稅,最終計算出的境外稅收優惠額為較少的 35,000 美元。更重要的是,納稅人應繳納 35,000 美元的美國稅,而不是 20,000 美元的美國稅。
二、 境外稅收優惠限制(美國國內稅收法第904節限制)
總體的限制避免了從美國收入中抵免境外稅款。此外,還有單獨的收入限制類別,即「一般收入籃子」(即主動的商業收入)和「被動收入籃子」。優惠只能在其來源的類別中使用,因此必須對每個類別的收入進行單獨計算,以儘量減少交叉優惠。
- 樣例
假設 X 國的稅率為 30%,Y 國的稅率為 15%,X 國的主動收入為 100 萬美元,Y 國的被動收入為 100 萬美元,得出以下幾種結果:
X 國的境外所得稅 = 300,000 美元 X 國的美國境外稅收優惠限額 = 210,000 美元 來自 X 國的超額優惠 = 90,000 美元
Y 國的境外所得稅 = 150,000 美元 Y 國的美國境外稅收優惠限額 = 210,000 美元 來自 Y 國的超額限制 = 60,000 美元 應繳納的美國剩餘稅款 = 60,000 美元
交叉優惠可以幫助減少來自 X 國的超額優惠,並消除與 Y 國相關的美國剩餘稅款:
境外來源收入總額 = 200 萬美元 繳納的境外稅款總額 = 45 萬美元 境外稅收優惠限額總額 = 42 萬美元 來自 X 國的超額優惠 = $30,000 來自 Y 國的超額限額 = 0 美元 應繳納的美國剩餘稅款 = 0 美元
- 其他考慮因素
不同類別中的超額優惠可結轉一年和結轉十年(全球無形低稅收入類型中的收入除外)。
此外,被動投資收入有一個最低例外。即單身納稅人的 300 美元收入以及已婚夫婦的600美元收入。
參考資料: 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foreign-taxes-that-qualify-for-the-foreign-tax-credit 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foreign-tax-credit-how-to-figure-the-credit 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foreign-tax-credit https://www.irs.gov/taxtopics/tc856 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foreign-earned-income-exclusion-what-is-foreign-earned-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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