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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利得稅實施前的過渡期豁免(2024年1月至2月)
在資本利得稅全面生效前的過渡期內,實施了若干豁免:
- 《所得稅(豁免)(第7號)令 2023》[P.U.(A)410/2023]
豁免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所產生的收益。
- 《所得稅(豁免)(第2號)令 2024》[P.U.(A)57/2024]
豁免處置該法令第15C條下的股份所產生的收益。 上述豁免適用於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或第15C條股份的情況。
若該收益根據該法令第4(a)條作為營業收入徵稅,則上述豁免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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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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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內部重組豁免
《所得稅(公司重組計劃)(豁免)令 2024》[P.U.(A) 289/2024]
在集團重組計劃下,將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處置給一家馬來西亞居民收購公司的交易可享受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 處置日期介於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
- 重組的目的是提升集團內部的營運效率;
- 對價須主要以收購公司股份形式支付,其中至少75%為股份,其餘為現金支付,並且股份鬚髮行給應納稅人;
- 處置日期起三(3)年內須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簡稱「IRBM」)提交書面申請;
- 必須遵守財政部根據該法令第134A條並經IRBM指引所規定的任何條件。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 收益根據該法令第4(a)條作為營業收入徵稅;
- 相同的處置符合其他資本利得稅豁免條件(例如首次公開募股 IPO);
- 該處置已根據該法令第127(3)(b)或第127(3A)條獲批稅務豁免。
收購公司後續處置:
若收購公司隨後處置通過該豁免取得的股份,則在計算資本利得稅時,其取得成本或對價金額視為:
- 原處置人當初為取得該股份所支付的原始金額或對價(依據該法令第65E(2)(b)條規定);以及
- 原處置人所發生的可扣除費用(依據該法令第65E(2)(a)(i)及(ii)項規定)。
此舉確保在股份於集團內或集團外再次轉讓時,資本利得稅計算的連續性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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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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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募股(簡稱「IPO」)豁免
《所得稅(首次公開募股)(豁免)令 2024》[P.U.(A) 290/2024]
應納稅人因與IPO相關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潤,可享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 處置日期介於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
- 股份的處置屬於公司為進行IPO而實施的重組計劃的一部分;
- IPO申請(主板、ACE市場或LEAP市場)須在處置日期起一(1)年內提交;
- IPO批准須在2028年12月31日或之前獲得;
- 應納稅人須在批准日期起一(1)年內向IRBM提交書面申請。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 收益根據該法令第4(a)條作為營業收入徵稅;
- 相同的處置符合其他資本利得稅豁免條件(例如集團重組);
- 該處置已根據該法令第127(3)(b)或第127(3A)條獲批稅務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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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來源資本利得豁免
《所得稅(豁免)(第3號)令 2024》[P.U.(A)75/2024]
自境外處置資本資產(不包括知識產權〔「IPR」〕)並匯入馬來西亞的收益,可享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 收入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匯入馬來西亞;
- 應納稅人須遵守財政部根據該法令第134A條並經IRBM指引所規定的任何條件,其中包括:
o 在馬來西亞僱傭足夠數量的員工; o 在馬來西亞發生足夠的運營開支。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 處置IPR所得的收益,而應納稅人為該IPR的所有人或被許可人(資本性收入不徵收所得稅);
- 從事銀行、保險、海運或航空運輸業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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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信託豁免
《所得稅(單位信託)(豁免)令 2024》[P.U.(A)249/2024]
馬來西亞居民單位信託在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該法令第15C條股份時,可享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 處置日期介於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
- 處置馬來西亞公司非上市股份;
- 處置該法令第15C條下的股份。
此豁免僅適用於馬來西亞居民單位信託,不適用於以下實體:
-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 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物業信託基金。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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