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
項目
2025課稅年度之前
自2025課稅年度起
評稅制度
官方評稅制度
自我評稅制度
課稅基期
前一年度基期
本年度基期
申報表格
表格 LE1、LE4/LE5
統一合併為表格 LE1
提交方式
手工或郵寄提交
強制以電子方式提交(e-Filing)
法定聲明
須通過表格 LE4/LE5 提交
不再需要
申報截止日期
次年3月31日
會計期結束後七(7)個月內
寬限期
不適用
e-Filing 申報及繳納餘額稅款(如有)可享一(1)個月寬限期
發出評稅通知
由總稅務局長在申報後發出
申報即視為評稅成立
經審計賬目要求
無需提交
必須提交
逾期申報罰款
根據第23A條徵收
根據第23A條徵收,另加10%逾期付款罰款(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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