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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第60F條(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第60FA條(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收入性質
視為沒有來自營業來源的總收入
視為擁有來自營業的總收入(但管理收入須為真實且善意的業務收入除外)
管理收入
屬於該法令第4(f)條下的其他收入
屬於該法令第4(a)條下的真實且善意的營業收入
費用扣除
遵循一般的扣除規則
可扣除的共同費用需根據各來源的總收入比例進行分攤
特許費用扣除規則
適用
不適用
資本津貼
適用,資本津貼需按各來源總收入比例分攤;
任何未能吸收的資本津貼將被忽略,且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為真實且善意的營業來源除外)
營業虧損
費用超過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銷其他來源的收入,亦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
費用超過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銷其他來源的收入,亦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為真實且善意的營業來源除外)
稅率
24%
若公司符合以下條件,則適用三檔稅率(15%/17%/24%):
a) 基期開始時的普通股本少於 2,500,000馬幣;
b) 來自業務來源的總收入不超過 50,000,000馬幣;
c) 不超過 20% 的普通股本由外國實體或外國公民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以及
d) 公司既不控制也不被任何在基期開始時普通股本超過2,500,000馬幣的關聯公司所控制。
收入來源
該法令條文依據
股息
第4(c)條
利息
租金(未提供維護及配套服務)
第4(d)條
管理服務費
第4(f)條
第4(a)條
情況
稅務處理
某一收入來源未產生收入
該來源所發生的任何費用均不得扣除
某一來源的直接費用超過該來源的收入
扣除額以該來源的總收入為限,超出部分被忽略
在多個收入來源之間分攤的共同費用
僅可按各來源總收入比例分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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