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種 類
|
方 式
|
何時生效
|
|
一般送達
|
送到收件人的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等、交給本人
民事訴訟法 § 136
|
送達本人就生效
|
|
補充送達
|
送到收件人的住所所、事務所、營業所等,但本人不在,所以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 137 |
送達同居人或受僱人就生效
|
|
寄存送達
|
本人、同居人、受僱人都不在,將文書放在自治機關或警局,再作2份通知書, 1份黏在門上、1份放進信箱,通知收件人領取
民事訴訟法 § 138 I
|
不論有沒有去領,寄存後第10日生效
民事訴訟法 § 138 II
|
|
留置送達
|
收件人沒有法律上理由拒收,直接將文書放在送達處
民事訴訟法 § 139
|
放在送達處就生效
|
|
公示送達
|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公告在法院網站的方式送達,必須有以下情形之一,才可以聲請: ① 對方處所不明 ② 已經向有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送達而無效 ③ 對方已在境外,又不能囑託送達,或已預知送達會無效
民事訴訟法 § 145、149 I
|
不論對方有沒有看到公告、有沒有去領取
境內:
公告後20日生效
境外:
公告後60日生效
民事訴訟法 § 1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