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産稅簡介
城市房地産稅的基本稅法是1951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1984年進行利改稅時,國務院决定將城市房地産稅劃分爲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徵收。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繼續徵收城市房地産稅。
一、城市房地産稅的納稅人
房地産稅由産權所有人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交納。産權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産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交。
二、城市房地産稅的徵收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核定。
三、城市房地産稅的計稅依據
1、房價、地價分別評定的,房産稅以標準房價爲計稅依據,地産稅以標準地價爲計稅依據。
2、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的城市,以標準房地合幷價爲計稅依據。
3、標準房地價不易取得的,以標準房地租價爲計稅依據。
4、華僑、僑眷用僑匯購買或建造的租房,可以實際價格爲計稅依據。
四、城市房地産稅的稅率
1、城市房地産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率爲1.2%。
2、城市房地産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爲1.8%。
3、城市房地産稅依標準房地價合幷按年計征,稅率爲1.8%。
4、城市房地産稅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稅率爲18%。
五、城市房地産稅的稅額計算
1、以標準房價爲計稅依據的計算公式爲:
房産稅應納稅額=標準房價×適用稅率
2、以標準地價爲計稅依據的計算公式爲:
地産稅應納稅額=標準地價×適用稅率
3、以標準房地價爲計稅依據的計算公式爲:
房地産稅應納稅額=標準房地價×適用稅率
4、以標準房地租價爲計稅依據的計算公式爲:
房地産稅應納稅額=標準房地租價×適用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