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業涉稅事項的相關問題
問: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涉稅事項:一、營業稅按代理收入淨額計征有什麽具體要求?我們目前的做法是以月度的開票收入(向客戶收取的包括代墊費用在內的全部價款)减除當月支付的代墊費用做爲計稅收入,妥否?二、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在所得稅前的扣除額計算依據是什麽?我們目前以當年的開票收入(向客戶收取的包括代墊費用在內的全部價款)做爲計算依據,妥否?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爲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根據這一規定,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企業,其計算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應爲向客戶收取的包括代墊費用在內的全部價款减除支付的代墊費用的餘額。
關於這一問題,一些地方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代理業徵收營業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營[2001]507號)第一條規定:“貨運代理服務、包裝托運、貨運代理業務屬於代理服務業務,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依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爲取得的全部業務收入减除實際代爲支付的運輸標的直接費用後的餘額。
運輸標的直接費用包括:保險費、陸路運費、海運費、空運費、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包裝費、倉儲費、報關費、代繳港雜費、三檢費、裝卸搬運費。
對列舉範圍以外,確屬運輸標的直接費用的,經納稅人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市局批准。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在所得稅前的扣除限額,都是以銷售(營業)收入爲基礎的。國際貨運代理業企業的營業收入不應包括代墊費用。
問: 如果當月代墊的費用比代收的多,是否就不用交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爲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因此,對於某一筆業務來說,代理企業如果收取的費用小於墊付費用(取得相應費用票據),則對於該筆業務,暫不繳納營業稅。但如果某一筆業務已收取的費用大於墊付費用,則對於該筆業務來說,超出部分屬於代理企業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問:請問:1.當月代墊的費用的發票抬頭均爲其他企業(被代理方)的發票,這樣的代墊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2.因爲代理的客戶很多,無法按客戶名稱一筆筆對應記帳,而只籠統設立一個明細科目“其他應收款——代理部”,將每月開出的所有發票合並記在其他應收款——代理部的貸方,將當月代墊的費用的發票(無論抬頭是否爲代理公司)記入其他應收款——代理部的借方,當月借貸相抵後,按貸方大於借方數交稅。如果貸方小於借方,則不交稅,這樣可以嗎?
答: 1、代理公司代墊的費用(發票抬頭爲被代理方),不屬於該公司自身的費用,因此,不能在其所得稅前扣除。
2、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因此,代理公司結清一筆業務,營業稅納稅義務就已經發生,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上述“當月所有代墊費用大於當月收取款項總額時就不交稅”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問: 1、代理公司代墊的費用(發票抬頭爲被代理方),不屬於該公司自身的費用,因此,不能在其所得稅前扣除。請問可以作爲營業稅的扣除嗎?代理業普遍存在代理業務繁多,是不可能做到代理公司結清一筆業務,營業稅納稅義務就已經發生,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請問在帳務處理上有無其他方法更可行呢?
答: 代理公司可以以收取款項全額扣除代墊費用後的餘額爲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就同一客戶(被代理方)而言,代理公司爲其提供代理服務收取其款項,以該款項减去墊付費用後的餘額爲營業額,這裏代理公司可以取得抬頭爲被代理方的代墊費用發票,那當月爲該客戶(被代理方)提供服務的應納稅營業額應該是可以計算出來的。實際工作中,代理企業可以在“其他應收款”下設置客戶名稱的明細科目,分別記錄幷並核算當月每一個客戶的業務往來以及款項收付情况。
如果代理公司確實存在所述的“無法核算每筆業務應稅營業額”的客觀實際困難,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代理公司提出的方法繳納稅款,按稅務機關的批復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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