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臨時清盤人會在法院頒下清盤令後的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和分擔人會議。如臨時清盤人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該等會議的主席便由破產管理署的人員擔任。有關公司的全體董事,在該兩個會議舉行時,通常均須出席。該等會議的主要目的,是決定委任誰人為該公司的清盤人,以及是否需要成立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的作用在協助處理該公司的資產及其它事宜。債權人及分擔人亦可藉該等會議互通消息,及向臨時清盤人提供有關資料。在強制清盤案中,債權人及分擔人多在會議上議決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為清盤人及不成立審查委員會。
作為一間公司的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如認為根據有關公司的財產及業務性質,有需要委任一名特別經理人,則可向法院申請作出該項委任。近年,他們亦鼓勵議決委任其他人士為清盤人。涉及強制清盤的公司,如擁有大量資產,則債權人可決定,申請將該公司轉為自動清盤,俾可能為債權人帶來經濟利益。至於該等會議及其它會議的舉行日期及時間,有關方面會發出通告通知各董事、債權人及分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