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可以在香港設立代表辦事處,幷派駐一名代表或一小組人員,以研究拓展業務可能性及尋求投資機會等。但該代表辦事處不得在香港直接經營任何業務。 代表處登記手續法例對設立代表辦事處的唯一要求是向稅務局屬下商業登記處申請商業登記證。申請時需出示有關外國公司的公司注册證書(經核正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的譯本。商業登記需每年續期一次。申報及公開公司資料規定外國公司的代表辦事處幷不需要向香港任何政府機構呈交財務或其他法定報表。有關外國母公司亦同樣無需呈交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