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非香港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 海外公司)手續
如果你的公司成立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而又想在香港拓展業務,你必須在開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
注册所需之文件及有關資料
以下文件必須提交到香港公司注册處: a. 憲章、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核證副本; b. 填妥申請表格第1(b) 號一份包括: i. 董事及秘書資料 ii. 在香港獲授權代表*海外公司的人員資料 iii. 公司在香港及注册成立地點的主要營業地點; 及 iv. 公司在注册成立地點的注册辦事處 c. 于(二甲)項所述代表人員之委任備忘錄或授權書 d. 同海外注册證明書的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 e. 公司最近期帳目的核證副本,如已被公司注册處處長在申請登記時豁免提交,則不用提交
注釋: 授權代表* ─ 可以委任律師或專業會計師, 但不能委任公司或合夥人作授權代表
如以上述的一、三、四、五之原文文件非屬英文, 則需另外再加一份英譯本的經核證副本
所需的處理時間爲: 30個工作天 注册費用: 申請費用爲港幣$1,720 (美元$221)加港幣$20 (美元$2.56)作爲注册文件的費用 若要更多有關資料: 請聯絡29字樓海外公司注册組查詢 電話: (852) 2867 4655
任何在香港以外地區注册的公司,如要在香港經營業務,則必須按照公司條例第十一項,于確立營業地點後一個月內登記成爲分公司或分行。
登記手續
申請登記時,需向公司注册處呈交下列文件: ~ 外國公司的公司注册證書,公司章程及組織細則,或等效文件(經核正副本)。 ~ 公司董事及秘書名單,與及有關的個人資料。 ~ 獲授權代表有關外國公司接收送達的法律文件及通知的駐香港人員名單。(注:專業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可出任爲該公司的授權代表人。) 如有關外國公司爲公衆公司及其注册所在地的法例規定其必須公開帳目,則申請登記時需出示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表(經核正副本)。
如果已登記分公司以母公司的名稱在香港經營,而公司注册官認爲該名稱與已在本港登記的另一間公司相同,或令人誤解有關公司在香港的業務性質而引致公衆受到損害,該分公司可能會被要求更改名稱,換上可接受的經營名稱。
申報及公開公司資料規定
如上述登記設立分公司時所呈交的資料有所變更,有關外國公司必須向公司注册處申報。
外國公司幷需最少每年一次及每隔不超過十五個月,向公司注册處遞交有關報表,確認前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幷無變更。如該外國公司爲公衆公司,而其注册所在地的法例規定其必須公開帳目,則需一幷送交該公司上個財政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經核正副本)。
如公司注册官認爲所呈交的文件幷不足以披露該有關外國公司的財務狀况,或如該公司的注册所在國的司法管轄幷無同等規定,注册官可要求該公司提交額外文件及進一步資料。
管理規定
外國公司依法由其委任授權的個人或多位人士代表(見上述「登記手續」一項)。該等代表人必須居住于香港,以負責代該公司接收送達的訴訟文件及通知。該等人士幷須負責確保有關外國公司符合公司條例內適用于在香港登記的分公司的規定。
外國公司必須在其香港注册辦事處,及在香港的所有營業地點的當眼地方展示其公司名稱及原來注册所在國。該等資料亦必須清楚印在該公司的所有單據、信紙、通知書及其他正式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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