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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代理人及註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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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代理人及註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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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上,離岸公司(也稱為境外公司或海外公司)註冊國政府並不直接面對一般外國申請人,而是授權取得政府認證之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辦理境外公司,並代理政府做離岸公司的管理、年費的收取及簽署文件等事宜。
一般公司設立是由各地區地方性(Local)的仲介公司 (如顧問公司、會計師、律師) 將客戶的股東及董事資料提交由註冊代理人向政府登記,取得公司執照;此公司發起人,在英制國家,如香港,英國,新加坡,英屬處女島(維爾京群島)稱為Subscriber(註冊時列於公司章程之股份承購人);在美制國家則稱為Incorporator(發起人或註冊人)或 Authorized Person(授權人士),此發起人將公司登記成立後,便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移交給第一屆的董事成員。
此第一屆董事成員通常即為一般客戶所設定之首任董事成員,但當Local仲介公司將文件交予客戶時,有部份文件仍需由客戶簽名後,再送回原註冊代理人歸文件管理,則此註冊手續方告全部完成。
一般而言,註冊代理人資格取得不易,註冊國政府對於此項資格之審查相當嚴格謹慎,因為由其代表各地註冊國政府來處理離岸公司文件的申請,以確保其離岸公司設立與服務品質,且通常只限註冊國當地公司來申請註冊代理人的執照。
因此,綜合以上可知,離岸公司的註冊乃是采兩段式,先由註冊代理人向註冊當局申請公司執照,再依據公司執照完成公司文件,交付申請人,將股東、董事資料報備到註冊國,註冊國政府不接受申請人的直接申請案件。
註冊代理人職責
「註冊代理人」為註冊國政府授權之特許執照,被授權的註冊代理人的職責為: 1、為註冊國政府的代表,受理世界各地離岸公司的申請及收取年費。 2、被政府授權管理離岸公司,因此有權簽發特定文件如Appointment of First Directors(首任董事委任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董事在職證明),年費收據或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注釋)等。 3、離岸公司股東、董事資料及股票(如需要)的保管。
如何辨識註冊代理人
1、註冊代理人的名字會顯示在公司章程內,即可辨識該離岸公司的註冊代理人公司名稱。 2、公司章程與組織細則末頁有Subscriber,是代表註冊代理人向政府登記該離岸公司的登記人。 3、該註冊代理人即為代表政府管理離岸公司之機構,有權簽發文件,效力遠高於律師、會計師之簽證。
注釋
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該證明系由離岸公司註冊國政府或其註冊代理所出具的合法證明文件以證明該公司並不在清算程式中,如果公司不是在有效存續中,則不能對外有任何法律行為。
董事在職證明(Certicate of Incumbency) 該證明系查證離岸公司的註冊日期、註冊號碼、董事名冊、秘書為何人、資本額、股本、股東名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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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兩條同類信息:
離岸公司常見詞語解釋註冊英屬處女島(BVI)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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